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补充通知--温住建发〔201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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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补充通知

温住建发〔2012〕196号

【发表时间:2012-07-24】【阅读:42次】【关闭】【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各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已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特别是塔吊倒塌的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委前阶段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4号),对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租赁等单位的市场行为,发挥了一定成效作用。为进一步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起重机械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职责

(一)建立起重机械无损探伤检测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租赁、产权单位必须配备超声或磁粉等无损探伤检测设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退场后,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标准节及其它重要构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并做好记录备查,有裂纹和损坏严重的应予以报废。对出厂五年及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每两年检测一次直至报废。监理及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查验该台设备前期无损探伤检测的相关资料,未提供检测资料的,不得予以安装。

(二)设置塔式起重机可追溯性永久标志。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产权单位应联系原生产厂家,按照生产厂家统一格式打上永久性标志。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加强标准节,在每个加强标准节的四个立柱上必须喷涂醒目的“加强节”三个字体,自2012年10月1日起,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其主要构件无可追溯性永久标志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三)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合格可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喷涂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块上喷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二、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工作

负责起重机械维保的责任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运行和维保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特别是对塔吊标准节的连接螺栓应采用液压力矩扳手检查,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在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随机记录本(以下简称随机记录本见附件)。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当建筑起重机械附着水平距离、间距等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绘制施工图。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

(二)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楼层呼叫装备,导轨架外侧应有明显的楼层标志,各卸料平台安全门的开启装置必须采用外侧打开方式。

(三)限制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独立高度。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塔式起重机的独立使用高度,但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额定独立高度的70%。

(四)降低塔式起重机的第一道附墙高度及增设顶层附墙装置。在工程施工至主体二、三层时,必须设置第一道附墙。当施工至主体结顶时,必须在顶层增设一道附墙。现场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使用塔吊厂家提供的螺杆、螺母及附墙杆,螺栓等级必须符合要求。

四、全面实施塔机智能预警管理系统

(一)2012年10月1日始,我市所有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智能预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黑匣子),未安装黑匣子的一律禁止使用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该系统由塔吊产权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负责申报安装。

(二)我市建筑工程的塔机黑匣子系统,实行产品登记管理,有能力提供塔吊黑匣子系统的单位均可来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请携带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提及系统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并在8月20日至9月1日期间进行联网测试,符合平台参数要求并能实现联网的塔吊黑匣子系统均可安装我市建筑工地在塔吊上,对无法接入的,不予登记。

(三)建筑工程安装的塔机黑匣子系统应具备超载报警、限位报警、倾覆、超载控制等功能,并能够对塔机运行工况参数实现远程实时动态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且能满足一定的抗高、低温工作能力及在雨雪等天气正常工作的要求,同时应具有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并且系统能以加密方式至少存储最近16000个塔机工作循环数据。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及产权单位应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所有塔机黑匣子系统在线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超载等违规行为。同时应当对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及时进行维护,了解和掌握系统在使用中的异常情况及时与工地塔机司机、项目部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和塔机黑匣子系统生产商联系并予以处理,确保塔机黑匣子系统正常运行。不得随意调整、拆卸塔机塔机黑匣子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不得擅自停止塔机黑匣子系统的电源,要保证塔机和塔机黑匣子系统同步运行。

(五)智能预警系统生产供应商应与塔机产权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安装维护台同,并提供系统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在塔机该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产权、使用、安装和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对产权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及维护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对塔机黑匣子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五、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配置随机记录本,作到“一机一本”,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随机记录本由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随机记录本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随机记录本或记录内容不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二)加强塔塔机黑匣子系统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塔机黑匣子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等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安装使用该系统的塔机或该系统不在正常使用状态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工程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查阅台账和实体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设备,该停用检修的一律停用检修,该拆的拆,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随机记录本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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