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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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根据事故等级、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确定
04
事故责任追究程序: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执行等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制定和实

2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监督检查
3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处罚和责
任追究
4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宣传教育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
演讲人
目录
01
02
03
04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概述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具体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实施与监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处罚与责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1
规定概述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文 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最 终演示发布的良好效果,请 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械安全技术资料,并对资
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0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 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0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 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责任
0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
全监督管理规定
4
处罚与责任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文 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最 终演示发布的良好效果,请 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违规行为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购置、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防范。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保险,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保险赔付,以确保施工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购置与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新的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购买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前,应当由设备制造单位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装位置、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购置、使用、保养、维护和修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并依据实际情况不绝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四条企业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格的厂家生产。

购置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施工需要。

第五条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时,企业应与厂家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进口设备,还应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接收建筑起重机机械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

第七条对于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包含机械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地方等,并保管相关的购销合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三章使用与操作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机械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订立认真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识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全部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掌控建筑起重机机械。

培训内容应包含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急救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操作人员使用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越界作业、违规使用等行为。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或更换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含润滑系统、制动器、起升机构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进行适当的封存和保养工作,包含清洁、润滑、防锈等。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4. 在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各项安全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置。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吊装工作必须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确保吊装过程中的安全。

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维护管理状态,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期限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停止使用,并进行及时报废处理。

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10.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施工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施工,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并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指用于建筑物及工程施工的起重设备或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任务和工程要求,合理选用建筑起重机械,并确保其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拆卸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认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参数和工作方式。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机械设备的稳定运行,并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的运行监控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测系统,对重要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这部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提高其运行效率,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依据国家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管理2.1 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2 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监督和维护等方面。

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向主管部门进行设备的登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3.1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3.2 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严禁将设备用于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3.3 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落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的隐患,并记录相关情况。

3.4 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和事故的及时报警。

事故调查小组应进行相关调查,并及时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设备,它的安全使用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和分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定义。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在建筑工地进行物料吊装和运输的起重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门机、桥式起重机等。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固定式、移动式和特种式建筑起重机械。

固定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安装在建筑物上的起重机械,移动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可以自行行驶到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特种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特定施工任务的起重机械。

二、安全管理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要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

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

施工单位要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监管部门要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安全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安全附件的配置、限位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抗风、抗震、抗倾倒的能力。

安全附件的配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确保吊物和人员的安全。

限位保护装置要能准确可靠地控制起重机械的运动范围,防止超限运行。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要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绝缘电阻、接地保护等要求。

四、安全操作规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安全操作规程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及其相关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管理;3. 综合治理,各方共同参与;4. 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2. 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起重机械的合法、安全使用;3. 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4.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防护意识;5.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1. 组织实施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2. 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制定安全监督管理方案,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4. 定期评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提出整改要求;5.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1. 配备高品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2.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3.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程操作;4.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5. 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起重机械档案,记录其购置、使用和维修情况;2. 制定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3. 确保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4. 建立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使用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保养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交货时间、价格等相关要求,并注册备案。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考试的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2024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和验收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选择,不得购买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包括设备的机械性能测试、安全装置的功能测试等内容。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应当由持有相应操作证件的合格人员进行,不得交给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超过设备的承载能力限度,不得超过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中,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设备的稳定运行,及时报告设备的故障和缺陷。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重大维修和改造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并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废弃设备的处理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废弃处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废弃处理应当由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并进行备案记录。

第七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擅自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与租赁第七条(购臵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检查的,监督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一旦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施救,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可靠。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则一、建设部在本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并及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在建筑施工中需要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根据工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

应当考虑到安全性、效率以及成本因素。

第八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

第九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查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在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功能完好,并使其能够适应具体的工程需求。

第十一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与销售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确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检验与维护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设备检验、检测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要求
01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2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3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
0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01
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04
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建设部管辖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03
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使用、租赁、销售等单位
02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04
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等环节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从事起重作业的机械设备及其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部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二)审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文件和使用评估报告;(三)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四)下发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通知和文件;(五)指导、培训建设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六)对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文件和使用评估报告;(二)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三)下发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通知和文件;(四)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培训和审核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六)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七条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条设计使用活动中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和备案,取得相应的设计使用活动资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评估,创新引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安全监管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与制造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产品在各种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产品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设计图纸、说明书等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与调试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技术。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因机械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及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家、经销商、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依法惩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操作规程考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使用前应经过备案、鉴定、验收、注册等程序。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机械结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制动器等、也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的配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机械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方法。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存在的隐患。

第五章机械事故的处置1、一旦发生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配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机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1、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全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必须符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有效运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购置、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载使用。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标准动作流程进行起重作业,并合理安排起重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周期为季度、年度和项目阶段,政府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责任和奖惩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机械的安全使用,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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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两部以上五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6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轻微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两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履行其中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其中两项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处Leabharlann 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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