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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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

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

(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

(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

(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

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七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亩投资超过2000元的,由各项目市、县(区)自筹解决。

第八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用于土方开挖或表土剥离及平整所需的机械作业台班费;表土回填和改良土壤所需的客土、客沙费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所发生的土壤检测费;筑田坎和挡土墙所需的费用。

(二)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片内的地面库建设和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总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10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

(三)田间道路工程。用于服务土地整理项目片的干支道、田间道路和生产道路建设所需的工程补助。

(四)其它工程及设备购臵。主要用于保护土地整理项目片的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所需的苗木购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所需的工程设施;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制图和检查、验收必要的测量仪器和设备购臵。

第九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其它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不可预见费等,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提取,主要用于立项审查及报批、土地清查和项目勘察、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及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等方面开支,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按工程施工费的2%-3%提取,工程监理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1.5%提取。

(二)项目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的工程验收、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工程质检等方面开支。

(三)拆迁补偿费。控制在总投资的5%左右,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支出。

(四)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和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计算。主要用于项目承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五)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和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3%计算。主要用于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

用。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上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拨付和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按照省农发办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额的3%计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列入项目的总投资,分别按1%和2%比例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发(财政)机构按规定范围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使用农发财务会计电算软件,纳入“在线监控”管理。

项目资金收支可在“拨入上级资金”、“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下设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细科目反映。

第十一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省级以上资金拨款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按4:4:2 的比例拨付,工程开工前先拨付40%,工程量完成一半后再拨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批后结算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二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报账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由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直接拨到项目工

程中标单位,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三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监理费,实行省级财政报帐办法。

第十四条市、县(区)农发办在项目完工提交验收前必须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工程资金审计,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督查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农发办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库。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整理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整治措施,预计新增耕地情况,权属管理、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建设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

整理面积5000亩以上的农发土地整理项目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整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权属调整方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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