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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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导则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宣贯材料)

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本导则共包括14章和4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引言;2、组织;3、制造工艺计划;4、文件管理;5、采购管理;6、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管理;7、检查和试验管理;

8、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和管理;9、制造设备的管理;10、装卸、贮存和运输;

11、不符合项的管理;12、纠正措施;13、质量保证记录;14、监查。

所含4个附录分别是:

附录Ⅰ质量计划中应包括的资料清单示例

附录Ⅱa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1

附录Ⅱb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2

附录Ⅱc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3

附录Ⅲ车间流动工艺卡示例

附录Ⅳ无损探伤报告示例

1引言

在本章中对下列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或说明。

(1)凡承担核电厂安全有关物项制造的单位,都必须按《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大纲,但质量保证大纲的精细程度可因物项而不同。在确定质量保证大纲工作的范围和深度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失灵、故障对核安全的影响,需考虑的其他因素是:

a、物项的复杂性或独特性;

b、物项的标准化程度;

c、工艺、方法和设备的特殊控制、行政管理方法和监督的要求;

d、可通过检查和试验证实符合设计要求的程度;

e、质量史;

f、物项在电厂安装后,其维修、在役检查和更换的可达性(应考虑物项本身和环境两个方面);

(2)制造厂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职能可包括下列工作,如设计、购货、加工、装卸、贮存、清洁、检查、试验、改进、修理和维护。承担设计工作的制造厂必须遵循安全导则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3)物项制造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与制造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相一致,还必须在与工作进度相一致的最早日期制定。

(4)除法规已明确规定外,必须由买方和供方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规定。

2 组织

本章对下列方面作了说明和/或规定。

1)安全导则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部门》给出了承担核电厂物项制造单位的一般的组织机构形式以及质量保证部门的组建方式。根据《安全规定》的要求,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

2)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应行使HAD003/02中2.2.1节的职能,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必要时,对不符合项、有缺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物项采取行动,以便制止进一步工作,直至作出适当的安排。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能是保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并通过检查和监查等措施来验证已按文件和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员,不得对制造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并必须向制造单位内不直接参与成本核算、进度控制和制造工作的这一级别的部门报告工作,以确保质量保证大纲独立和客观的实施。

3)在成文的组织机构中,必须明确规定采购、策划、生产和生产控制等职能,并规定它们同质量保证职能的关系。

4)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这取决于所承担的工作要求和范围、物项对核安全的重要性、单位大小和能力以及其他因素。制造单位的典型组织结构见图1。

5)制造单位必须对从事物项制造的人员、负责进行检查、验证的人员,以及监查质量保证大纲的人员进行资格评定。资格评定应以学历、经验和培训为基础。对人员资格正式的强制性要求,必须用文件作出规定,并必须包括在适当的时间间隔重新评定资格的要求。所达到和保持的业务熟练程度必须以合格证的形式予以证明。核承压设备焊工应满足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检查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要求见HAD003/02的附录Ⅴ;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满足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见HAD003/02的附录Ⅵ及HAD003/05的第2章。

图1 制造单位典型的组织机构

图例

行政管理

联络和工作协调

● 工厂验证部门在行政上可附在工厂,与质量保证部门有联络渠道和工作协调渠道

6)必须根据需要制定和实施书面的培训大纲,以便使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熟练程度。培训活动必须适当参加实际操作。对重要工艺领域内(如焊接、热处理、制造单位负责人 销售 设计和开发 工厂 采购 行政管理 财务 质量保证 工厂制造工作 组装性能试验 ● 工厂验证

质量设计和监查协调 人员培训、资格

实验室校准 卖方验证 来料管理 检查制造工作 材料和焊缝 无损探伤检验 组装性能试验

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产品特性、专用设备、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和程序的训练。在要求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人员经培训取得书面证件必须作为强制性的要求。

3制造工艺计划

3.1 概述

本章对如何策划制造工艺作出说明和/或规定。策划制造工艺的前提是待制造的物项已由达到需要程度的图纸、技术条件充分确定。

为了保证物项制造质量符合法规、规范和标准,制造单位应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制造工艺过程进行控制,质量保证大纲必须为待制造产品的采购文件的审查、就制造中适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要求作出规定。应根据需要,在图纸、技术条件、质量计划、程序和工作细则中标明相应的要求。为此,制造单位参与物项制造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完成上述制造工艺策划工作。

3.2 预先计划(pre-planning)

根据待制造产品所需的图纸、技术条件,在产品制造的初始策划阶段,必须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理解该设计的制造内涵;

(2)估计资源要求;

(3)关键路径及交货期长的物项采购;

(4)要完成的制造工作量,诸如成型、热处理、部分机加工或装配分组件等;

(5)为满足要求和达到产品质量所必需的清洁条件和其他环境控制。这些控制可能包括无尘或惰性气氛、湿度控制、温度控制和水化学成分控制等;

(6)对任何新的制造工艺进行开发、鉴定和控制的要求;

(7)确定复杂或敏感的或需要增设装备、特殊设备或特殊培训的工艺和控制;

(8)设计人员和国家核安全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的试验和检查,制造厂为控制产品质量认为必须做的试验和检查;

(9)设备组装;

(10)装卸、贮存、包装和交付要求;

(11)在设备组装和发往现场的运输中,可能对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方面。

3.3 质量计划

3.3.1 概述

必须说明,在核设备制造中采用质量计划这一术语与常规产品质量管理中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它是指为制造、检查和试验程序的文件化采取的专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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