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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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后,彭某抬头发现其所点的火已蔓延 烧越公路,燃及了公路与铁路之间的茅草。 此时,彭某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为 逃避责任,不扑火也不报警呼救,悄悄离 开现场回家,结果大火很快烧至山场,酿 成了森林火灾。之后,该村村民望见山场 起火赶来扑火,有8名村民在扑火中遇难死 亡。案发后经勘查、鉴定,火灾造成有林 地过火面积413亩,直接经济损失43100元。
在主观方面 失火罪的过失,也包括其他罪的过失,主要
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 。
2、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过失导致火灾的后果,如果涉及易燃物品
的,究竟是失火罪呢,还是危险物品肇 事罪呢? 两罪从后果上讲,都可能导致火灾,因 为危险品包括易燃品,当然会导致火灾; 都是过失的。
二者的区别:一个是特殊性(责任)过 失,一个是一般性(普通)过失。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 为。 构成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刑法 明文规定的几种特定交通工具;
必须是正在使用的
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 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
【注意】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 判断:
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 款。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 险方法有: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 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以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
【案例1】
关键: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
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例如,有个做豆腐的,错把一种剧度物质当 作卤水点豆腐,致使他人中毒,法院判过 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例如,自己的姘夫被情敌挖走,怀恨在心。 结果买来200克杀鼠药偷放到情敌家的泔水 中,毒死了几十头猪。本案不涉及公共安 全、不涉及生产经营,所以,是故意毁坏 财物罪
在放火杀人的过程中放任公私财物被焚 烧的结果发生。)
2、客观特征
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 的行为
作为:使用各种方法引起一定火灾的 行为
不作为:负有防止火灾特定义务的人 置现实火灾于不顾而不履行义务
危险犯
二)认定 1、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的犯罪的界
限 1)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注意】
虽有引爆行为,但爆炸力微小或爆炸地点偏僻,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 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5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各罪分述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或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 行为。
类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结果——严重危害结果是本章过失犯罪的 构成要件;对于故意犯罪,则是加重刑罚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 放火罪是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使目 的物达独立燃烧程度,足以形成火灾----既遂。
❖ 点火时因风吹雨淋或他人阻止等意外原因 而熄灭----未遂。
❖ 财物已独立燃烧,后因风
吹雨淋或他人阻止
等意外原因而熄灭
----既遂
三、刑事责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历来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为谋求生 活来源, 三个月前, 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 在通行的过往车辆, 强行乞讨钱物。期 间, 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 客车司机为 避免其伤亡, 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 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 事故。
请问:刘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
某甲在连续丢了两辆摩托车后,为防新买 摩托车再次丢失,便将摩托车接上电源 防盗,两个月前,路经甲家附近的钟某, 因避雨来到放车处,不幸触电身亡。法 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
被告人:郜诚磊。 被告人郜诚磊年幼时因父母离异,随其父共同生
活,但父子间缺乏思想沟通,又因家庭琐事而致长 期关系不睦。2000年1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 告人郜诚磊出于对其父的愤恨,在上海市丹凤路46 弄嘉谷里1号2楼与其父共同生活的住处,用白酒浇 在堆积于其父床上的物品,后在液化煤气灶上将一 拖把点燃,再用燃烧的拖把点燃床上物品,继而引 燃挂在墙上和衣橱内衣物。其间,被告人郜诚磊为 防止他人发现其放火,曾将房间窗帘拉严。后见火 势燃起,即扔下拖把,关闭房门,迅速逃离现场。 消防部门接报警后,迅即赶至现场奋力扑灭大火。 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丹凤路46弄嘉谷里1 号5户居民遭受火灾,过火面积80多平方米,已查 实直接经济损失776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彭某,男,59岁,福建省邵武市农民。2004年2月14日, 邵武市当地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当天上午8时许, 彭某到其村庄的富屯溪边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 彭某认为位于菜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芦 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 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 各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和铁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 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 当日上午10时30分,彭某自信地认为距山场集体林 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 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即先用锄头将菜地旁芦苇丛的 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掏出随带携 身的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 地里继续锄草。
❖ 问:刘、李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特点:
➢投放场所:一般公共饮用水源、水渠、饭 锅或药剂、牲畜家禽饲料中
➢对象:不特定人或不特定的大量的畜、禽、 食品等。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 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公共安全 是否有影响,如对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 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但破坏汽车的 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 成本罪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涉枪犯罪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 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 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主要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目的是 为了营利,不是追求毒害他人的结果。如, 用工业酒精(甲醇)配制成食用酒精销售 的。
三、爆炸罪 故意引起爆炸,足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
产毁损,危害公共安全的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
置以及化学药品爆炸的行为。
[案例]王某欲将郭某的牛饲料草点燃,以作为 对郭的报复。一日晚,王某从郭的外墙翻入, 将郭某垛在墙角的饲料草点燃后逃离现场。
❖ 问题:
1)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自行熄灭,对王某 应当如何定性?
2)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被全部焚毁,造成 经济损失5000元,应如何处置?
3)若王某逃离后,不仅饲料草焚毁,而且将 郭某的房屋也引燃,但是被郭某家人和众人 扑灭。又如何定性?
犯罪对象往往与行为人并无瓜葛,却 成为犯罪行为无辜的牺牲品。这种不确 定性,不仅常常造成极其严重的人身伤 亡、财产毁损、秩序混乱等恶性后果, 而且使公众普遍陷于这种难以提防的危 险所带来的恐惧之中而平添不安全感。
这种行为表现为 :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虽未造成,但足以威胁公共安全
【注意】 行为侵害公共安全的判断标准 就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结果及结果发生 的客观可能性
情节。 3、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本章故意犯罪多为危险犯。
公共安全
是指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 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
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和财产的重大性是公 共安全的特征。
犯罪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 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 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 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与私藏枪支、弹 药的界限
主要区别: 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
涉枪犯罪
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持续犯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
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的 行为 。
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弹药,也属于非法持有。
“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解除 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 为。
❖ 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均为某厂职工。
❖ 一个休息日,刘、李二人到公园闲逛。当时 正值春暖花开,公园的草地上落了一层柳絮。 刘对李说,这东西能点着。李说不能。刘说, 不信你试试。李即掏出火柴将柳絮点着。随 着微风吹过,着火的面积越来越大。刘、李 二人感到后怕,赶快逃跑。后被公园的职工 发现,将火尽快扑灭,并将刘、李二人抓获。 后查明刘、李二人 的行为共给公园造成近 700元的损失。
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 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 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 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2)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危 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为了杀人而使用了放火的方法,没有也不可能危 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 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
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 数罪并罚。
3)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财物 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 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构成故意 毁坏财物罪。
4)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 施 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 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本章犯罪分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5、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各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特征 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主观特征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例如,为了杀人而放火,即
【案例3】 3月25日3时许,嫌疑人王某伙同李某在北京盲人
学校门口盗窃了两个污水井井盖,当两人准备骑 三轮车将井盖运走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检 方表示,经鉴定两被盗井盖共价值人民币760元,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 盗窃罪。但污水井距盲人学校正门约10米,是盲 人学校学生出入的必经之路。检察官解释说,盲 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井盖丢失极有可能给他 们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刑法,本案 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实害结果,但已经造 成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 同时两名嫌疑人在供述中已表示,曾意识到可能 会伤害到盲人学生,但却放任这种危险状态或者 实害结果发生,因此两名嫌疑人涉嫌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失火罪 1、概念和特征 因过失(多是日常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如:随手丢烟头、在加油站明令禁止来自百度文库烟的 地方吸烟、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烧荒等 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客观方面具备 ①有失火行为 ②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③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④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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