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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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法治某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镇实际,就建立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对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适用于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镇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将矛盾纠纷划分为一般、疑难和重大三个等级。补贴标准为:

(一)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轻微人身损害及其他一般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要求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50-100元;

(二)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跨区域的民间纠纷等;镇以上政府领导

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

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三)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到市、进京赴省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镇以

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

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500-1000元。

三、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履行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调

解案件主要事实、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一档一卷”

要求立卷归档,填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经镇政府或村委

会审核盖章后送交所在地司法所。

(二)镇司法所对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档案、《人民调解案件补

贴审批表》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在一周之内将案件补贴发放

到人民调解员手中或通知人民调解员领取。

(三)镇综治办要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

手续,确保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时兑现。

(四)综治办要积极协调镇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一季

度办案补贴发放到位,并及时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使用情况书面报镇

财政所。

四、年终考核奖励

按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以及

“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几项

主要指标,年底对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择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

对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镇党委进行考核并予以表彰。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案件补贴标准,可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鼓励镇、村联动,镇、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另行补贴。

镇纪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由镇纪委责令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某某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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