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_赵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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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 2014年 第11期(总第457期)

【经济与法】 Economics And Law

索赔一般是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发包人也享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理论上一般称为反索赔。

一、索赔的范围和种类

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中常见的索赔有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工程设计缺陷引起的索赔、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缺陷引起的索赔、工程施工加速引起的索赔、特殊风险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索赔等,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最常见的索赔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非基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而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即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引发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就工期顺延以及因工期顺延而增加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实际损失及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工期索赔包括顺延工期和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两方面的内容。

工期索赔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生了工期延误的结果;二是工期延误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期索赔是承包商享有的重要权利,承包人通过工期索赔使发包人确认顺延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以达到免除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目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顺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引起工期索赔的主要事由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技术资料的义务、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变更工程设计以及业主工程师的指令等。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其无权向发包人索赔。

对于不可抗力、社会事件或者政府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享有索赔的权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如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窝工,承包人不仅可以要求顺延工期,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因窝工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闲置等实际损失。

实践中,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否纳入索赔的范围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当事人索赔的费用不应当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不适用于索赔的规定。索赔仅适用于工程变更之外、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索赔与签证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如果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则构成有效工程签证,签证所涉及的费用与工程价款同时支付。当事人的索赔请求在无法得到对方确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加以确认。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具有密切联系,承包人通过工期索赔相应顺延了工期必然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此外,因工期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工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停工、窝工等实际费用和损失,最终都表现为费用索赔。

二、索赔的时效

关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效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当爭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协商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对通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取舍或者修改,则通用条款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一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二是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三是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四是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五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下转第141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

赵 勐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索赔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行为。由于承包人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增加的施工成本或者费用以及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可以通过索赔得到合理补偿,从而减少施工成本,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索赔是承包人增加施工效益的有效措施。笔者在分析了索赔范围和种类以及时效的的基础上,重点探究了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1-0137-01

收稿日期:2014-03-04

作者简介:赵勐(1992-),男,河北唐山人,在读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4中 2014年 第11期(总第457期)

【人力资源】 Human Resources

目标管理法是管理学家德鲁克提出的将绩效管理引入了对组织战略目标进行分解的方法。现在目标管理法在企业中已经广泛应用,具体方法是在企业经营期初,考评者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将制定考核对象在经营期间需要的达到的目标。在期末时考评者和考核对象一起对这期完成的目标进行探讨,并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2.360度考核法

360度考核方法主要是通过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客户等对考核对象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考核主体根据确定好的考核表对考核对象,根据制定好的考核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客观的意见,由于在这种方法中,考核主体的多样性,可以避免由单一主体进行考核所带来的弊端,可以增加考核的信度和有效性。

3.平衡计分卡

平衡积分卡是罗伯特・卡普兰与戴维・诺顿提出的,其认为企业不能只从财务指标来评价一家企业的业绩,而应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以及学习与发展四个维度来评价企业业绩。平衡计分卡方法改变了以往只依靠财务指标来衡量一个企业的绩效的缺陷。这种方法需要企业建立全面的数据库,并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4.关键事件法

关键事件法是由美国学者福莱・诺格和伯恩斯创立的,它是由上级领导观察纪录员工日常工作中做的特别好的或者做的不好的关键事件。在预定的半年或一年的时间之后,根据积累的纪录,由上级主管与考核者讨论关键事件为考评提供依据。通过关键事件法企业可以了解职务的特点和关键考评信息。

(七)建立绩效反馈机制

通过绩效计划、绩效实施和绩效考核后,企业还需要建立绩效反馈机制。一方面上级主管要把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考评对象,并与之沟通如何改善绩效,并制定绩效改善计划;另一方面,考评对象也要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及时的向上级反馈,以得到解决的方法。通过绩效反馈,企业可以发现业绩能力优秀的员工,并可以对他们提供晋升机会或培训机会等。

(八)建立绩效评估系统

绩效评估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绩效考核定量与定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以根据前面提到的SMART原则进行设置。其次,企业的绩效考核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产量和利润的增加。再次,绩效考核是否有效地对成本进行了控制,而不是在成本大量消耗的基础上,增加的产量或利润。最后,绩效考核是否客观的反映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结语

企业的战略调整和绩效考核管理的动态设置,都是相对较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企业要抓住绩效管理的关键节点,以便与企业战略目标进行良好的契合。具有基于企业战略动态进行绩效管理能力的企业,将在市场中率先赢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书玲,张禾,曹建安.基于战略的企业多层次绩效管理体系

的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9).

[2]倪渊.基于战略的绩效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3).

[3]邱洋,易树平,周成刚.基于战略的绩效管理研究与应用[J].价

值工程,2008(8).

[4]曾天,陈撷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与运用[J].重庆

与世界,2011(19).

[5]孟学勤,郑喜喜,张智婷.企业战略绩效管理体系研究[J].内蒙

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

(责任编辑:张娟)

(上接第137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索赔与违约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索赔发生的原因,既可能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是基于对方非违约但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原因,而违约责任则必须基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为前提,这是索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要区别;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则是基于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三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索赔的重要原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遇到自然灾害,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请求,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基于不可抗力发生的违约行为,则构成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四是违约责任依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而产生;五是索赔的功能在能在于补偿实际损失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不完全以违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按照合同法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葛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项目业主施

工索赔管理的合同依据与防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8).

[2]郑文科.合同监督管理[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3.

(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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