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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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案例分析

谢光于2000年与好友张强合伙贩卖服装,因没有看准市场行情,赔了25600元,每人应负责偿还12800元。谢光仅能偿还5300元,其余的由张强垫付。2001年2月,谢光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18400元。谢光见其母年岁已大更需花销,决定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全部遗产遂归其母所有。

张强得知此事后,找到谢光要求从遗产中拿出7500元还债,剩下的再归其母所有。谢光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其父的遗产是自己的事,张强无权干涉,至于欠张强的钱,以后有钱了会主动还。张强担心以后有什么变故,坚决要求谢光用他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来偿还。二人争执不下,一起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疑问

案例讨论: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

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

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甲的妻子也死

9+5+5=19甲的岳父

甲母(6万)

甲母(5万)

甲父先死(12万)

甲(6万)甲死甲妻(5万)

甲子(5万)

甲子死~甲妻(5万)甲妻也死~甲岳父(9+5+5=19万)甲母(6+5=11万)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代位继承)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转继承)

[父亲诉请继承儿子遗产案]

原告钟某与被告杨某在2000年4月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子为先天智力二级残疾,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小孩随母亲杨某生活并由其抚养,钟某未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等费用。

钟某诉称,其小孩在2007年因病去世,但在其小孩去世前,因成都高新区拆迁,小孩和杨某分得一套7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小孩还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4.5万元。

钟某请求法院判决杨某给付儿子遗留的房屋,以财产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付4万元。

杨某则认为,原告一直嫌弃小孩是残疾人,离婚时更是没有给小孩任何东西,且从来没有看过小孩,也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钟某在小孩身上从来没有付出过。小孩从小就是脑瘫,一直是由其照顾,因此钟某没有资格分得小孩的遗产。

[思考题]

1.父亲钟某依法是否享有继承权?

2.对该小孩的遗产依法应该如何分配?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除了要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尽到的抚养义务,对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付出较多心血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钟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

2010年5月5日,法院一审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400元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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