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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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知

随着运营商客户“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公司部分业务模式也已经发生了改变,根据8月15日中国通信服务总部下发的《“营改增”快报》(2014年第3期)中提到的部分营改增事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公司涉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维修类业务

1、计划财务部通过与税务机关的不断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将公司设施设备维护业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按6%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也已有部分维护类收入合同模板调整为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但是需要关注的是维护类业务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尽量不要再出现“维、护、修”等字眼,多用“技术服务、管理”等描述性文字,近期正与主业共同拟定此类业务的合同,待双方确认后采用,以规范合同形式,降低税务风险。

2、《“营改增”快报》中进一步将信息技术维护类业务进行细分:

(1)、涉及备品备件或材料更换的信息技术维护保养业务,需按照不同的业务属性区分合同内容及适用税率。其中更换备品备件或材料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7%;除此之外的收入按“信息技术服务”项下“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因此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将材料和维护金额分别列示,以示区别。

(2)、不涉及更换材料的信息技术维护保养业务,按“信息技术服务”项下“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二、工程施工业务

目前已有电信公司要求将工程施工类业务中的工程材料和施工费

进行拆分,即与主业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和工程服务合同,工程材料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服务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

材料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因此建议业务部门在签订此类工程合同时,将材料费与施工费进行拆分,并要求供方分别开具发票,即材料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费开具建筑安装也发票。

三、关于营改增业务进项税抵扣

针对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业务的可抵扣项目,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等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计划财务部

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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