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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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了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准确性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只适用于本所的委托检验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样品的接收程序:
1.样品到本所后样品管理员负责接收。填写《委托检验登记表》,详细记录委托方及样品的信息,如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等,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2.样品管理员应对样品做唯一标识,并将唯一性标识写在规定标签上,对大小相适的样品可将标签直接粘贴在样品上,移交给检验人员,由检验人员根据标准要求的样品数在标识号上编上序号,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负责对已检样品标记“已检”或其它有效标识,已与未检样品的区别。样品入样品库。
(二)样品的内部传递
1、检验人员凭所下达的任务通知单到样品库领取标识号与任务单号一致的样品,并与样品管理员作好样品交接手续,在《出入库登记表》上记录。
2、对分包项目的样品由检验人员负责送分包单位,与分包方作好交接手续,检验完毕后负责将样品提回。
3、检验结束后,待检验报告批准后,将样品交还到样品库,与样品管理员作好交接手续,在《出入库登记表》上记录。
(三)样品的保管
1、建立《样品出入库登记表》,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企业(或委托单位)样品状况,收领人员和时间、提回时间等情况。
2、样品接收后,样品管理员立即在《样品出入库登记表》上登记。将样品分类存放到样品室,并根据下达的任务单,作好唯一性的标识号。对大件样品,办好接收手续后,可直接运到检验/检定、校准室,由样品管理员作唯一性的标识并通知检验/检定、校准人员办理领样手续。
3、样品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防火、防盗。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将其贮存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并做好环境的监控和记录。
4、样品在贮存和检验期间,管理员和检验员不得将样品提供给与检验无关人员或非委托方人员查看或带出样品库和检验室,确保样品保密性和安全性。
5 、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室负责保管,按检验流程程序流转到检验结束后,样品返回样品库,由样品管理员负责。
6 、样品在检验过程遇到人为的损坏和损失,检验人员要及时编写事故分析报告报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进行原因分析,报技术负责人作出处理。
7 、样品管理及检验人员只有对样品妥善保管的权力,而不授于对样品处理的权力。
8、样品保管期限根据检验性质而定,委托检验样品一般经委托方对报告确认无误后,在取检验报告时取回。
9 、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及时取走的样品,本所负责保存5天,超过期限由办公室向受检单位发出通知,一个月内若无任何反应,则由办公室列出清单提出书面报告,经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处理,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出入库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四)检验工作流程:
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①、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从事检验工作。上岗操作仪器设备的检验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能独立操作。
②、检验人员熟悉产品标准,掌握检验方法、检验细则和判定准则,准备检验用器具、实物标准和试剂等。
③、依据样品传递卡对样品数量、规格、封签进行检查并记录,杜绝混样、错样和污染样品。
④、试样制备、缩分由检验员按标准要求进行并留足备查份数;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试样,需经样品管理人员同意,回实验室后由检验人员会同样品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⑤、检验前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检验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内,工装附件是否正常,未检查或不正常时,严禁启动仪器设备,
并如实记录。
⑥、检查并记录检验环境温度和湿度及电磁干扰等,检验过程中注意检验环境的变化。
2、产品检验
①、检验必须严格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检验程序、检验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并如实记录实测值和实测结果。
②、标准规定需要做空白检验、平行检验的检验,必须制做。新的检验项目,新投产使用的仪器设备,采用新标准物质必须做平行检验。
③、检验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尽力缩短在检期。检验之后要清理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整理工作器具。
3、检验过程要求
①、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仪器外观检查、平衡温度、通电预热等。
②、检验一般由两人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一人进行。必须严格按委托方认可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依作业指导书正确的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对检验结果负责。
③、检验过程中出现边缘数据时,应重复测三次以上确定。
④、按检验标准要求填写完整原始记录,对检验结果做出复核性结论,出具检验报告。
⑤、无特殊原因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
⑥、检验人员为客户产品技术保密,保护其所有权。具体按
JYGQP-03-2009执行。
⑦、检验过程中,样品控制严格按JYGQP-22-2009执行。
⑧、检验过程中应作好记录、数据留存,以便能复现检验过程和产品原有属性。
⑨、检验记录,必须按记录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⑩、检验之后按《检验报告管理程序》要求编写检验报告。
4、产品的复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复检。
①、检验过程发生异常情况(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发生人身事故,突然停水停电,环境条件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使检验程序中断,可能影响检验结论时;
②、检验值在标准极限附近易造成误判和平行检验出现疑问时;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检验人员解释不清,公司领导认为有复检必要时。
④、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按《抱怨处理程序》办理。
⑤、委托方提出异议的复检,质量负责人应参加监测。
⑥、复检时,原样品失效不能应用者,必须用原批次中抽取的备查样品。
5、质量判定
①、产品经检验或复检后,必须对其质量状态作符合性或评价性判定,得出检验结论。
②、判定依据:现行标准,内控标准,经济合同和协议,有关技术文件,检验细则,分等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