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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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船舶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船舶 能效管理计划》开展数据收集,按要求将数据报告给 船舶检验机构,并取得其签发的符合声明。
国内航行海船收集报告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规定采取航 次或月度报告形式报送船舶能耗数据。
执行航次报告的海船应当记录每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所在地分支 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相关数据。
同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6%和7%的目标。
相应的,十三五期多个顶层设计文件中强调要建立船舶能耗监测体系: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绿色交通标准 体系,切实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与统计监测,组织开展运输船舶能耗监测统计工 作。
内河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内河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 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 历年的汇总数据。
第四部分 报 告 方 式
报告方式
船舶可以自行或委托船舶代理公司通过“中国海事综 合服务平台” (http://csp.msa.gov.cn)进行航次 报告、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使用过“船舶进出港报 告服务网”进行过进出港报告的船舶无需在“中国海 事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注册用户,可使用原账号登陆 后申请“危防管理”模块权限。
第三部分 能耗数据收集报告要求
收集报告要求
5月2日1749时
国际航行 船舶
国内航行 海船
内河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应按规定采取航 次或月度报告形式报送船舶能耗数据。
执行航次报告的海船应当记录每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所在地分支 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相关数据。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办法》介绍
汇报内容
1
背景介绍
2
适用范围
3
报告规定
4
报告方式
背景介绍
IMO船舶油耗数据收集机制-时间表
2018年3 2019年
月1日
1月1日
2020年 3月31日
2020年 5月31日
生效,鼓励提 前实施
之前,船舶修 改SEEMP。 之后,船舶开 始收集数据
之前,以及此 后的每年3月 31 日 前 , 船 舶向主管机关 提交数据。
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执行月度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超出固定水域或固定航线航行 时,应当执行航次报告。
国内航行海船收集报告要求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 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 24小时的船舶。 短航线客船、港作船、定制线班轮
《交通运输行业“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绿色低 碳的标准、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能耗统计监测体系。
第二部分 适 用 范 围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目前,危防信息系统在全国已正式上线运行,2019 年1月1日前在危防信息系统开展能耗数据报告的试运 行(试运行数据将于2019年1月1日清零)。
系统功能-平台开户及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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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执行月度报告。 当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超出固定水域或固定航线航行 时,应当执行航次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对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 称“适用船舶”)的附加要求。
(一)适用船舶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 能效管理计划》并于2019年1月1日前取得其签发的符 合性确认书。
之前,主管机关 或其认可组织签 发符合声明。
签发符合声明后 1个月内,主管 机关向IMO提交 数据
背景介绍/Background
十三五期是绿色交通的黄金时期——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强调要建成低 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出到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 年下降7%。
国内航行海船收集报告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规定采取航 次或月度报告形式报送船舶能耗数据。
执行航次报告的海船应当记录每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所在地分支 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相关数据。
同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 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6%和7%的目标。
相应的,十三五期多个顶层设计文件中强调要建立船舶能耗监测体系: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绿色交通标准 体系,切实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与统计监测,组织开展运输船舶能耗监测统计工 作。
内河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内河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 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 历年的汇总数据。
第四部分 报 告 方 式
报告方式
船舶可以自行或委托船舶代理公司通过“中国海事综 合服务平台” (http://csp.msa.gov.cn)进行航次 报告、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使用过“船舶进出港报 告服务网”进行过进出港报告的船舶无需在“中国海 事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注册用户,可使用原账号登陆 后申请“危防管理”模块权限。
第三部分 能耗数据收集报告要求
收集报告要求
5月2日1749时
国际航行 船舶
国内航行 海船
内河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应按规定采取航 次或月度报告形式报送船舶能耗数据。
执行航次报告的海船应当记录每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所在地分支 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相关数据。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办法》介绍
汇报内容
1
背景介绍
2
适用范围
3
报告规定
4
报告方式
背景介绍
IMO船舶油耗数据收集机制-时间表
2018年3 2019年
月1日
1月1日
2020年 3月31日
2020年 5月31日
生效,鼓励提 前实施
之前,船舶修 改SEEMP。 之后,船舶开 始收集数据
之前,以及此 后的每年3月 31 日 前 , 船 舶向主管机关 提交数据。
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执行月度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超出固定水域或固定航线航行 时,应当执行航次报告。
国内航行海船收集报告要求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 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 24小时的船舶。 短航线客船、港作船、定制线班轮
《交通运输行业“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绿色低 碳的标准、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能耗统计监测体系。
第二部分 适 用 范 围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目前,危防信息系统在全国已正式上线运行,2019 年1月1日前在危防信息系统开展能耗数据报告的试运 行(试运行数据将于2019年1月1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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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执行月度报告。 当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超出固定水域或固定航线航行 时,应当执行航次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收集报告要求
对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 称“适用船舶”)的附加要求。
(一)适用船舶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 能效管理计划》并于2019年1月1日前取得其签发的符 合性确认书。
之前,主管机关 或其认可组织签 发符合声明。
签发符合声明后 1个月内,主管 机关向IMO提交 数据
背景介绍/Background
十三五期是绿色交通的黄金时期——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强调要建成低 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出到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 年下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