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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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结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48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审批管理

第一条昆明市行政区内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由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余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负担。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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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或5%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为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其他县(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第四条对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需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项目中分期统筹建设。

(一)项目分期建设有发改或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资料。

(二)由建设单位作出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详细规划,并报经人防部门审查通过。

(三)同一项目中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地块先期或同期于其他地块建设,如防空地下室建设地块滞后建设,则需先按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待防空地下室主体建设完成,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后,退还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四)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和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操场、市政道路下建设的地下空间和其他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或6级。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3)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战转换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平战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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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实行专项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各级人防办质监部门负责。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动工前(人防区域底板浇筑前)15日到人防质监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动工前2日,建设单位应通知人防质监部门到施工现场召开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交底会,并由人防质监部门明确现场质量检查程序。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每次浇筑混凝土或封模前二十四小时,由建设单位通知人防质监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验收,并现场填写《防空地下室隐蔽验收记录表》。防空地下室建设完成后,符合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由人防质监部门出具《昆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防空地下室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工情况和工程质量的认定。

防空地下室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昆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相关验收备案资料;

(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四)有使用单位签署的《昆明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进行初验。人防质监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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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签署完成《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人防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人防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签字认可,该工程通过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工作:

(一)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

工程技术资料,按照《防空地下室竣工备案目录》(昆明市人防办网站下载)准备竣工备案资料,经该工程人防专项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测绘报告。面积测绘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范围图所标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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