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及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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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也就没有特定 的报案人
毒品案件的侦查,不可能得到被害人或知情人的协 助与配合,调查取证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 (二)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发案现场 刑事案件发生后,从现场勘查中收集证据,通常是侦 查破案的主要方法。毒品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流 动性,很难通过现场勘查提取到作案时遗留的痕迹、 物证。
1、没有被害人陈述 2、缺少证人证言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4、物证种类单一
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
(一)查处毒品案件运用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毒品的提取、称量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 、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2016年7月 1日施行。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 及法律运用
禁毒支队


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 的区别 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 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及为吸毒者 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 五、形成证据链,客观、全面、确实、 充分的收集证据
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 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 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 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 中注明。 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从单个包装中 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 其中的十个包装; 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 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 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 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事实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也能把犯罪分子 送上断头台。基于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的 选择通常会深思熟虑。毒品交易多采取单线联系,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不 为人们觉察的环境中,且大老板通常隐藏于幕后,遥控指挥,由各自的下线 具体实施毒品买卖。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决定了在毒品犯罪中证人证言相对 较少,基本上只有买受毒品人证言的情况。而买受毒品人多数情况下,同时 也是向下线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人,他们在证实被查明的毒品犯罪时,往往 会避重就轻,交待不完整,且其证言具极大的可变性,给公安、司法机关侦 查、起诉、审判毒品犯罪造成巨大困难。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主观上具有“明知”
对查获的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 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⑴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 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 ⑵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 方; ⑶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知能力较常人更强, 在其身边、住处查获毒品,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⑷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 各种器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 ⑸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 领取了高额的报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 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 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 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及为吸毒者 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 最高法院出台过两个解释: 1995 年《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第2条规定“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 卖了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 售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 《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 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 毒品的情节”。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 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 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 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 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 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 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 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 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牢固树立证据要用来诉讼的意识 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盲目破案往往导致前功尽弃,不但案件 办不下去,还会带来恶劣影响。办案人员要克服安于现状的思想,不能满足 于现有办案水平,不思进取,要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要克服被动应付 的思想,不能为完成任务而办案,要有办精品案件的打算,要克服急功近利 的思想,为片面追求工作效率,满足于最低限度的证据标准,并且办案程序 不规范,要防止有只办大案,少办小案的思想。 (二)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意识 在毒品案件侦办过程中,取证措施与手段虽具特殊性,但其程序必须合法, 包括收集证据主体,证据表现形式和取证方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等程序 进行,这是最基本要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 防止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导致证据失效,否则,收集的证据再 多,也是失真或无效的证据,不被诉讼采信。
(四)对毒品案件的侦破方式不同

(五)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 证据更难获取

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 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 抗性,这就加大了缉毒工作的危险性,这更给缉毒 民警获取证据设臵了重重障碍。由于证据难取或者 难以互相印证,往往造成最后定案的困难。
常见问题:对应该辨认的没有进行辨认(人员、物品)。
辨认照片不符合要求(物品特性)。
(二)运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或携带的 是毒品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实践中,运输毒品特别是用箱 包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往往以“为他人携带和运输,并不 知道装有毒品”进行辩解。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 明知”,就成为一个关系罪与非罪的难题。 实务界普遍认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推 定明知。这里的推定,是指事实推定,即从已知的事实推 论未知的事实,从而得出结论;这也是一种证明方法,即 以一定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从而 推出另一情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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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 证据的区别
(一)毒品案件证据具有相对的单一性

证实毒品犯罪,必须“人赃(毒品)俱获”。第一 位的要求就是要缴获毒品。侦破一起毒品案件,首 先要明确有没有缴获毒品?是什么毒品?重量究竟 是多少?解决“有没有”、“是什么”、“有多少” 的问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毒品几乎是具有 “唯一真实证明力”的证据。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 人却没有查获毒品,那么即使他承认有罪,仍然不 能对其起诉和判刑。

(三)与一般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通常是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 法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毒 品案件的表现形式却不同,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交易,通常也不会立即产生危害结果,这就使得侦 查机关很难顺着直接因果关系的线索去侦查破案。 普通刑事案件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查和向被害人、知 情人等调查来收集各种证据。而侦破毒品案件,主 要是依靠情报或特情提供线索破案,这就决定了侦 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策略运用都不同, 侦查的方向或 顺序也不同。
(二)为吸毒者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如果为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 家的,构成贩毒共犯;如果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 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毒罪共犯。 成立该罪共犯必须是作为卖方贩毒的居间人 为买方介绍必须基于贩卖的目的
五、形成证据链,客观、全面、确实、充 分的收集证据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准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搜查笔录、 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常见的错误有填写时间、在场人员不完整或者前后矛 盾,描述提取物品的状态、数量的材料与实际有差异,同 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场合,缺少见证 人签名等等。造成错误的原因有的是笔误,有的是事后补 录,有的是工作疏忽。 3.重视辨认工作的程序规范 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交由犯罪嫌疑 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辨别、作 出判断,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三)牢固树立策略取证的意识 缉毒侦查民警要学会各种取证方法,善于取证。侦办毒品案件时必须有行 动计划,不可盲目从事,务必脚踏实地。在办理每一起毒品案件中的整个取 证过程中,哪怕是“零包”贩毒案件都应该认真对待。侦查民警要从经营案 件开始时就去思考取证问题,制定取证计划,给后续办案顺利开展创造有利 条件,实现侦办有机结合,这样还可以指导办案民警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讯, 有效地解决取证策略问题。 (四)牢固树立证据保全的意识 证据保全就是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 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 加以固定并妥为保管的诉讼活动。它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 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现证据后,应及时提取固定,妥善保管。否则证据 一旦被毁坏、灭失,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 (五)牢固树立证据互相印证的意识 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 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 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毒品是直接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大小的特定物品,它不仅是 物证,而且对其属性所做的鉴定意见也是印证毒品犯罪事实的证 据之一。目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都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对查获 毒品作出定性鉴定或者含量分析意见。但是,有的办案人员仍然 不严格执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提取、称量毒品的方法严重违背 客观规律,导致证据出现严重瑕疵。
(二)毒品案件证据的即时性

刑事案件侦查,通常是证明“已经过去了的”犯罪 行为,许多证据有时还可以“滞后固定”。而毒品 案件的侦查,是证实“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 的犯罪行为,其对证据的“现实性”和“及时性” 就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获取到“现在进行时” 的证据,其证明作用便会减弱直至失效。这些特性 也使得毒品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普通 刑事案件,出现证据不足时,也许事后还可以补救, 但毒品案件的证据时过境迁便再也无法弥补。
(三)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许多是使用特情、 卧底或采用技术侦查等秘密手段获取的。有些 不能直接用作定案的根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一方面要授权侦查机关使用特情、卧底、跟踪 监控以及“诱惑侦查”等手段,另一方面要严 格控制,防止此类手段被滥用。
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 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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