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精选

合集下载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消费者保护法之典型案例分析

消费者保护法之典型案例分析

消费者保护法之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消费者保护法在我国的实施逐渐完善,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一些典型案例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权益某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宣传某款电器产品具有“国际领先技术”,但实际上该产品的性能与宣传存在明显差距。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远未达到宣传所述的水平,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六条,商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此案例中,电商平台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维权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出现了屏幕闪烁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售后服务中心,要求维修或更换。

然而,售后服务中心以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为由拒绝了维修请求。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合理的解决方式。

在此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中心拒绝维修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解决某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实际描述存在差异。

消费者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了退货请求。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网络购物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在此案例中,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退货,卖家无理拒绝,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应用。

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重大法律成果,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针对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以基层的角度,从六个重点亮点方面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反映。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平台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

然而,过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平台责任的明确性存在一定不足。

新法强调,平台在发布经营者商品时,要履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责任。

同时,对于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平台更加注重商品的质量和信息的真实性,提高购物环境的公平和可靠性。

其次,新法增加了线上购物的退货退款权益。

在线上购物中,消费者由于无法亲身了解商品的实际情况,很容易遇到质量问题和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过去的法律对于线上购物的退货退款权益规定不够明确,消费者经常遇到难以退货或退款的情况。

新法规定,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同时规定了退货退款的程序和方式。

这一举措弥补了过去法律的空白,提高了消费者在线上购物的权益保护水平。

第三,新法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过去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企业敢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新法则进一步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虚假宣传、恶意抬高价格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新法明确了网络购物商品退换的责任主体。

过去,许多消费者在遇到商品退换问题时,往往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而难以找到解决办法。

新法规定,网络购物商品的退换由销售者或者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消除了一些消费者的顾虑,便利了消费者的维权。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养护法七大亮点.doc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养护法七大亮点.doc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在3月15日正式实施。

2015新消法有许多亮点,其中包括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拥有了反悔权。

而经营者也受到约束,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张图来读懂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即将拉开帷幕,中消会提倡3·15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销消费”。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话题历久弥新,盘点以来消费者维权的种种事例,加强对消费维权宣传时不我待。

亮点一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金额500元【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离你有多远摘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消费者的保护倾斜更加显著,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希望每一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拿起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经营者责任赔偿正文: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虚拟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并且由卖家承担运费。

那么剪吊牌、拆包装,还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吗?网络购物等都要拆开包装看货物,所以拆包装并不存在损坏商品本身的问题,因此商家应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今年的3月1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消费热点难点,条例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负担“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碰到的常见问题,如“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二、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这意味着,那些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可以再用免费来推卸责任。

既然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要确保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三、差异化营销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该条款涵盖场景广泛,可以用以规制大数据杀熟问题。

常见的不同价位手机打车价格有差异、旅行软件对不同人群展示的同等质量酒店价格存在差异等场景,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但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读不知道大家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多少呢?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亮点1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2 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

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

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

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对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其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维权新规,让你不再吃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维权新规,让你不再吃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维权新规,让你不再吃亏1、2022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消费者维权保护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商品“三包”期限的计算方式,对于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维修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一规定的出台,让消费者退货维权更加顺畅。

3、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增加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退货渠道。

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者可以随意退货,商家不得拒绝,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4、此外,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商家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进行质量维修,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恢复原状或者更换同样品牌的新产品,如果商家不同意,则需要支付消费者相应的赔偿金。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不仅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于商家经营行为的规范。

商家需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6、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是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也是对于未来消费市场的引领和规范。

它将有效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信心,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

7、然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如何保障消费者退货权益的同时,避免恶意退货行为的滋生,如何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等等。

8、因此,在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消费者维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共同创造一个公平、透明、便利的消费环境。

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心得

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心得

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心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消费者投诉也是借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手段。

最近,网络上公布了七起典型的消费投诉案例,这些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切身的教训和借鉴。

针对这七起典型案例,我们必须在平时的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起案例:二手车质量问题严重导致恶意退款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必须认真查看车辆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的保证。

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为了便利或误信商家口头承诺而未派专业人员检测,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购买二手车时,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换车,但退换车之前,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避免自身权利受到损失。

第二起案例:商品颜色和图片相差甚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往往会在商品图片中夸大其色彩的鲜艳程度,超出真实色彩的范围,从而欺骗消费者,达到迅速推销商品的目的。

消费者需要了解,图片仅是商品的展示方式,其真实的颜色可能与图片不完全相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实事求是,避免受到商家的欺骗。

第三起案例:购车车款在线下使用隐私条款购车时的隐私问题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购车时,消费者必须谨慎阅读合同,特别是对于合同中涉及隐私保护条款的部分必须进行仔细的核实和理解。

在购买车辆前,要明确商家和自己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自身的隐私和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起案例:账单中有未知的费用在购买服务时,消费者必须明确注意商品价格中包含的服务内容,避免受到隐藏费用的欺骗。

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必须要求商家提供明细账单,逐项核对费用,明确拒绝未知费用。

第五起案例:餐馆打欺诈电话诈骗在餐馆用餐时,消费者必须保持警惕,避免遭受电信诈骗的风险。

在用餐时,不要随便将电话号码提供给餐馆,以防遗失个人隐私信息。

在面临电信诈骗时,消费者必须保持冷静,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第六起案例:金融投资存在风险金融投资是一种具备高收益和系统风险的投资方式,在进行此类投资时必须慎重考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就详细来解读一下这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变化?1、消费者的声明权得到了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商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成份、效用、期限等内容,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邮寄方式也被纳入需求方式。

2、涉及网络、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网络销售、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网络销售平台要明示经营者是哪个,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商家在广告等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免责法条被废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免责法条已被废除,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权。

4、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拖延或拒绝,并规定相应的退款期限。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1、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从合同签订到维权救援各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2、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商家如果能够遵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3、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权,商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供了途径去维权,为消费者集体行动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同时对于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也提供了更好的补救方式。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doc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doc

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图解2018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在3月15日正式实施。

2015新消法有许多亮点,其中包括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拥有了反悔权。

而经营者也受到约束,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等。

下面我们通过一张图来读懂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大亮点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即将拉开帷幕,中消会提倡3·15的主题是“携手共治畅销消费”。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话题历久弥新,盘点以来消费者维权的种种事例,加强对消费维权宣传时不我待。

亮点一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金额500元【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提供真实、清晰的商品信息,如果销售方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2024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与Apple达成和解,解决了"iPhone降频门"事件。

苹果公司原本未明示消费者电池衰竭会减缓iPhone的处理器性能,导致许多用户感到被欺诈。

通过和解,苹果公司同意赔付受影响的消费者,并提供更明晰的产品信息。

2.在美国,2024年的"大众柴油车"丑闻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大众汽车承认在柴油车中安装了作弊软件来控制尾气排放,逃避排放标准。

这一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大众汽车最终同意支付亿美元的罚款和赔偿消费者,并改善其产品的环保性能,以弥补消费者和社会的损失。

4.202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奥迪和保时捷提出指控,称它们在销售豪华车时采取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两个汽车制造商声称他们的车辆能够降低尾气排放,实际上却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

最终,奥迪同意支付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和赔偿消费者,保时捷也达成了类似的和解协议。

这个案例强调了对于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严肃处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案例表明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并展示了国家和法律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消费者才能享受到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有什么新的亮点呢?消费者的权益会不会得到保障呢?这些都是广大消费者的问题,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希望大家喜欢!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016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新消法六大亮点

新消法六大亮点

案例
“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 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 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 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 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 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 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
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
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
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 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修改后 的《消法》, 上述案例中, 冰箱有无质 量问题,应 由商家来举 证。
孙小姐能否获得一些赔偿么?
亮点6
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根据新《消法》 孙小姐可能获 得3倍赔偿即 78元,由于该 数额低于500 元,因此孙小 姐可以获得 500元的赔偿。
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 被泄露
留 如何 给 取证、 维权 后 来 怎样 处罚? 人

案例
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 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 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 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 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 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 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根据修改后 的《消法》, 上述案例中 的王小姐有 权要求退货。
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个亮点3 • 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 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 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 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 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 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 销售商品, 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7个维权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由E 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而新消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

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

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

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

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法律、律师、司考资讯随身带!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

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

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

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

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

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

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

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

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

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 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后,吃了一半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

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

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