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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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人资质要求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4. 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熟悉证券市场运作规则。

5.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

三、经纪人入职与离职1. 入职(1)经纪人应聘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等材料。

(2)公司对经纪人进行面试、笔试,考核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经纪人。

2. 离职(1)经纪人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离职前,经纪人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3)离职后,经纪人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经纪人培训与考核1. 培训(1)公司定期组织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新入职经纪人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2. 考核(1)公司对经纪人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经纪人职责与权限1. 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积极拓展业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权限(1)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2)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资金划转等业务。

(3)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

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

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行业经纪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证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经纪人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经纪人的规章制度,并分析其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一、从业资格要求证券行业经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从业资格要求,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

首先,经纪人需要通过相关的专业考试,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以获得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其次,经纪人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从业行为合法、诚信且符合职业伦理。

同时,他们还需要不断进行继续教育,以跟上市场变化和新技术的发展。

二、交易行为规范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行业经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交易行为规范进行操作。

首先,经纪人应该诚信对待客户,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其次,经纪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经纪人还应该保护客户的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这些规范性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信息中介,经纪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他们需要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风险等。

经纪人还需要向客户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资建议,并在交易过程中明示相关风险。

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内部经营行为,证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审查等方面。

经纪人需要遵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公司也需要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风控和合规意识。

五、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经纪人,证券行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经纪人的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从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正式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支精干、高效的证券经纪人团队,意味着证券公司由坐商向行商的转变,意味着营销覆盖面的扩大,意味着客户开发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标志着证券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但证券经纪人制度能否一路走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证券公司的管理。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后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实施有效的管理至少有以下两层重要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证券经纪人直接与客户打交道,承担着引导客户、介绍市场、传递信息等重要工作,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金融产品的了解往往来自于证券经纪人。

对证券经纪人实施严格管理,是从源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真正可靠的信息,得到完善的服务。

二是证券公司维护品牌和信誉的需要,证券经纪人受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开发和服务工作,其行为代表了证券公司,规范展业、诚信待客的证券经纪人能够为证券公司带来积极的正面效应、提升公司形象,而反之则将影响证券公司的声誉,使公司苦心树立的社会形象毁于一旦。

证券公司要做好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需要树立一个意识、把握一个原则,做好四项工作。

一个意识是指对证券经纪人授权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正是基于此,证券经纪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必须由公司以法人名义进行签署。

一个原则是指集中统一原则,即证券公司要对证券经纪人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在资格审核、薪酬发放、风险监控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实现对客户风险提示全覆盖、与证券经纪人建立联结关系的书面留痕全覆盖及开发客户回访全覆盖。

同时,为了确保营销管理的全面性,证券公司要实现对证券经纪人和内部营销人员在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标准一致、尺度一致。

四项工作是指:一是制订一套完整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涵盖证券经纪人执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以及时发现和处臵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二是搭建一个服务于证券经纪人业务的技术系统,有助于实现证券经纪人的档案信息管理、业绩考核、风险监控、展业支持等功能;三是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地处理投资者、证券经纪人和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四是持续做好员工和证券经纪人培训教育工作,有效员工和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其业务素质,更好地满足客户服务的需要。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客户主任
1.业绩要求 2.每月增加客户资产存量不低于15万元,小队. 每月增加客户资产存量不低于30万元 3.提供客户咨询服务,无客户投诉 4. 每日交客户日志,每周交展业报告 5.听从营业部统一安排进行研究和服务工作 6.无违规行为
客户经理(兼培训 师)
1.业绩要求 2.小队每月增加客户资产存量不低于100万元 3.发掘及拓展营销队伍,培训客户主任及见习客 户主任 4.提供客户咨询服务,无客户投诉 5.组织本队客户主任进行证券研究
证券公司 经纪人管理办法
1.1 目的 为规范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证券二级市场营销队 伍,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和考核,提升经纪业务的竞争力,同时 实现经纪人管理的合规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1.2 政策依据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 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 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 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 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 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 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 九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 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 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 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 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的要求。
体系考核管理。 第二步,积极鼓励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参加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行为,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本办法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和本行业实际制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经纪人管理部门,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服务客户较好的经纪人,可以优先分配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刚刚入行、尚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浅、业务能力较弱的经纪人,则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提高,并在提高业务能力后逐渐递进分配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制度,加强市场风险监控。

(二)加强对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经纪人持证上岗,拥有足够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经纪人业务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经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客户给予满意度较高、交易量较大、贡献较大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经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从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客户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经纪助理等。

第二章经纪人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和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先,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要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其雇用的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具体包括证券经纪人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制度的实施和效果,确保证券经纪人依法合规从事证券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确保其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经纪人行为考核制度,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的培训教育,确保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招聘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人才需求,依法招聘证券经纪人,确保其具备相关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招聘的证券经纪人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工作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求职者。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对新入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证券经纪人进行岗前、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培训计划、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评估证券经纪人的学习成果,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管理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档案,记录其任职资格、绩效考核、业务操作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的条件和准入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中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申请人应具备证券从业能力,且有相关证书或资格。

具体条件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准入程序1. 申请人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个人申请书、相关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等。

2. 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准予考试。

3. 申请人需通过证券从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基本知识、职业道德等。

4.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将获得证券经纪人的准入资格。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权利1. 证券经纪人有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购买和销售证券。

2. 证券经纪人有权获取与证券交易和投资咨询相关的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节证券经纪人的义务1. 证券经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证券经纪人应按照投资者的委托,及时、准确地进行证券交易。

3. 证券经纪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证券经纪人应保守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和监管措施1. 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巡查、抽查、检查等,对证券经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违规处理和处罚1.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培育稳定、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提高公司整体营销能力、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质量、防范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与公司签订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且取得登记编号,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证券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经纪人管理遵循合法规范、互助双赢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经纪人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经纪人管理组织架构图第五条 经纪人隶属于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不分序列和职级。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组织人力部、信息技术部门等,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经纪人相关工作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的职责:(一)拟定经纪人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实施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及后续培训管理工作;(三)负责经纪人合同管理工作;(四)督导分支机构对经纪人进行代理费的计算和考核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i 分支机构1 分支机构N风 险 控 制 部 运 营 管 理 部信息技术部门 合 规 部 审计部 财务会计部 合规经理经纪人i 经纪人1 经纪人N组织人力部(五)督导分支机构开展经纪人培训工作;(六)督导分支机构监督、防范、报告经纪人相关风险;(七)建立完善经纪人责任追究机制;(八)组织对分支机构经纪人管理及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建立完善经纪人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机制;(十)指导分支机构进行经纪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的工作;(十一)对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新开户回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一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经纪业务,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之营业部总经理是指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由营业部约束。

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具体执行人。

中心营业部应对所辖的二级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分公司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所辖营业部(含中心营业部和二级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营销战略、营销管理规划,审批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

同时,形成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营业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部等构成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对营业部营销业务进行督导和支持,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选拔、考核、日常执业行为管理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支持。

计划财务部指导所辖营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经纪人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及证券经纪人代理手续费的复核发放。

信息技术中心提供证券经纪人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

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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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信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4、中信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经纪业务,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之营业部总经理是指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由营业部约束。

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具体执行人。

中心营业部应对所辖的二级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分公司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所辖营业部(含中心营业部和二级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营销战略、营销管理规划,审批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

同时,形成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营业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部等构成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对营业部营销业务进行督导和支持,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选拔、考核、日常执业行为管理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支持。

计划财务部指导所辖营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经纪人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及证券经纪人代理手续费的复核发放。

信息技术中心提供证券经纪人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

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保障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现手段

保障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现手段

保障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现手段当前,证券行业正经历着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证券经纪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变坐商为行商,转变传统的经营模式,进而探求新的经营之道已逐渐形成共识。

在这之中,采用大陆以外一些地区及国家已有比较成功例证的经纪人制度,尽快建立起证券经纪人营销团队,在竞争中取得先机,也愈来愈受到重视。

笔者认为,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打造专业化的营销队伍是经纪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资本市场的体现。

证券经纪人作为一种实现客户资源最大化的有效制度安排,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未来的竞争市场中必将占据主导地位,应成为我们在当前形势下谋发展的一个战略选择。

然而,象许多事情一样,这个似乎应该立竿见影的制度形式在我们的实践中效果却不那么尽如人意。

加之存在着相关法律空白、社会诚信度不够、人员素质跟不上等先天不足的实际问题,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虑。

怎样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卓有成效地建立起国元证券经纪人队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积极而稳妥地建设经纪人队伍是当前国元证券应树立的根本思想经纪人制度是未来券商经营的主要模式,是转型的一个方向。

转型先转观念,要认识到证券经纪人制度不仅是一种营销创新手段,更是营业部提升服务层次,为客户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的最佳方式。

经纪业务转型、专业化经纪人队伍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一种模式的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管理者的决策、制度的设计、内部管理、配套的支持等等,积极的态度却又是首当其冲的,是我们目前必须坚持的。

尤其是在目前经纪人制度实施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内地还没有成功案例可循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的经营管理者审时度势,认清方向,找准定位,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摸索出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

谁先试行,谁就可能取得成功经验,谁就可能在市场中把握主动,抢得先机。

针对现有状况尤其要修正以下几个观点:其一,认为境外之所以有经纪人是与当时网上交易未产生和普及有关,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定会使经纪人失去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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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实现手段当前,证券行业正经历着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证券经纪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变坐商为行商,转变传统的经营模式,进而探求新的经营之道已逐渐形成共识。

在这之中,采用大陆以外一些地区及国家已有比较成功例证的经纪人制度,尽快建立起证券经纪人营销团队,在竞争中取得先机,也愈来愈受到重视。

笔者认为,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打造专业化的营销队伍是经纪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资本市场的体现。

证券经纪人作为一种实现客户资源最大化的有效制度安排,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未来的竞争市场中必将占据主导地位,应成为我们在当前形势下谋发展的一个战略选择。

然而,象许多事情一样,这个似乎应该立竿见影的制度形式在我们的实践中效果却不那么尽如人意。

加之存在着相关法律空白、社会诚信度不够、人员素质跟不上等先天不足的实际问题,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虑。

怎样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卓有成效地建立起国元证券经纪人队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积极而稳妥地建设经纪人队伍是当前国元证券应树立的根本思想经纪人制度是未来券商经营的主要模式,是转型的一个方向。

转型先转观念,要认识到证券经纪人制度不仅是一种营销创新手段,更是营业部提升服务层次,为客户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的最佳方式。

经纪业务转型、专业化经纪人队伍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一种模式的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管理者的决策、制度的设计、内部管理、配套的支持等等,积极的态度却又是首当其冲的,是我们目前必须坚持的。

尤其是在目前经纪人制度实施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内地还没有成功案例可循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的经营管理者审时度势,认清方向,找准定位,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摸索出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

谁先试行,谁就可能取得成功经验,谁就可能在市场中把握主动,抢得先机。

针对现有状况尤其要修正以下几个观点:其一,认为境外之所以有经纪人是与当时网上交易未产生和普及有关,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定会使经纪人失去生存空间。

其实,非现场交易不仅不能替代经纪人制度,相反,网络的发展更有可能使经纪人如虎添翼。

经纪人借助现代化的手段,会更好地去开发网上交易、银证通客户。

通过经纪人的高效率、高水平的服务来弥补非现场交易同质化的缺陷,使现场客户通过经纪人的服务顺利过渡到非现场客户成为可能。

在公司营业部较多的地区和周边没有辐射到的郊、县市场,还可以“银证通”为切入点开发增量客户,既避免了营业部之间争抢客户,又实现了低成本扩张。

泰阳证券就以“银证通+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经纪人”的低成本扩张新模式在上海等地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其二,认为香港之所以有经纪人的存在是因为香港原本就没有营业部,是采用经纪人模式起步的,而大陆是借鉴台湾的做法实行的是营业部模式,故而得出经纪人办法在内地行不通的结论。

实际上,正是弹丸之地的台湾有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一千家左右的营业部,每家营业部都有着二十至六十不等的经纪人,时至今日,台湾经纪人仍有着良好的收入待遇和展业天地。

当然这里有交易习惯的差异问题,但相信只要我们坚定方向、稳步推进,努力开创市场,去创造需求、引领需求而不完全是受需求的牵制。

就一定可以形成自己特有的经营模式。

其三,认为目前经纪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开展业务容易引起纠纷,将经纪人的正常业务开展和全权委托混为一谈。

不可否认,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确实给经纪人的管理带来困难,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一方面不能将经纪人的服务混同于全权委托而错误地得出经纪人不合法的结论。

经纪人只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建议,使客户的投资更加方便、有效,最终的决策和委托的确认都是由客户自己完成。

最早开展经纪人业务的一家公司的广州营业部,1998年至今没有发生过因经纪人而出现的业务纠纷。

从目前开展经纪人业务的证券公司二十多家营业部业务开展来看,发展基本健康、平稳,同样没有发生过此类问题。

另一方面,要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通过资格认证、明确业务权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各地经纪人制度的不同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

我们在学习、实践中也不能亦步亦趋,盲目效仿,照搬其它券商的做法。

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修正和完善。

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一方面要求我们努力取得各个层面的政策支持,积极地借鉴国外成熟的、系统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反复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求营业部的负责人要立足长远,消除等、靠思想,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

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统一认识,循序渐进,克服经纪人队伍建设过程中的浮躁心理和短视行为,投入必要的人员成本,经过反复的实践,在实践中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一定会打造出适合市场要求的营销队伍。

二、规范管理是经纪人队伍建设的生命线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是保证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在经纪人相关法律不配套的现实环境下,更应该从公司层面上通过完善并认真实施规范的操作流程,防范因制度空缺带来的风险。

具体来说要从规范服务、规范流程、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四个方面加以提高。

规范服务是通过制订统一的经纪人服务规范,使经纪人业务服务走向专业化、标准化。

通过对专业营销技能、知识的培训,提高营业部整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使经纪人服务的每个环节趋于规范化。

培养品牌意识,建立经纪人服务星级标准,形成规范的服务体系,树立国元证券经纪人队伍的整体形象。

规范流程是指将设立经纪人权限、建立客户档案、大额报单审批、客户关系确认、客户风险分级、定期对帐、定期回访、设立风险赔偿基金等风险管理措施制度化,程序化,并要融入到相关的业务流程里。

规范操作是注重对经纪人的风险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风险意识,自觉地按照公司制订的权限内的程序操作。

在严格的工作流程中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规范操作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重点应科学地设置有关凭证内容并实行有效管理,从而规避风险,促进操作规范化。

规范管理是指营业部应设置专人按照公司统一规定,负责经纪人的实时监控、风险控制和事后监督工作等日常管理。

借鉴保险公司的晨会制,加强考核监督,通过系统的规范管理来保证经纪人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诚信原则是建设经纪人队伍始终要树立的旗帜诚信原则是培养造就经纪人队伍的根本。

诚信度不高确实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经纪人队伍建设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经纪人业务中注重诚信原则建设,在经纪人队伍中确立诚信理念,在社会上树立国元证券经纪人形象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

加强诚信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要充分尊重、信任和依赖经纪人,用管理者的诚信去换取他们的诚信,而不应高高在上,仅仅是把他们作为获得收益的一种工具去利用。

如果说客户是上帝的话,那么他们就是上帝的引路人。

营业部应树立服务意识,新的模式要求营业部要变原有的服务核心客户为服务核心经纪人,再由经纪人去服务更多的客户。

设身处地地搞好经纪人的服务,在实践中用国元的诚信文化来塑造自己的经纪人,用经纪人的诚信来塑造国元的社会形象。

2、将经纪人纳入到员工的日常管理中,真正从经济利益上关心他们。

没有个人利益的驱动是很难真正调动开发客户的主动性的。

经纪人从事的开发客户工作挑战性强、压力大,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要经常与经纪人沟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要从信息、技术、管理上多方面支持证券经纪人的发展,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营业部要建立与经纪人客户的直接沟通渠道,定期对客户进行拜访,征询客户对营业部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客户意识到他们面对的不光是直接为其服务的经纪人而是整个营业部,使客户对营业部的依赖胜过对经纪人的依赖,用整个营业部的诚信来留住客户。

4、逐步建立评信体系,对诚信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采取诸如建立评信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设立投述渠道、建立执业诚信记录等多种方法来促进经纪人乃至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工作。

使每一位经纪人切实认识到诚信是执业根本,丧失诚信就会付出难以承受的成本代价。

四、创新是经纪人队伍可持续发展的灵魂创新意识应该根植于发展经纪人队伍,促进经纪业务转型工作的全过程。

我们学习别人经纪人业务经验的效果之所以不那么尽如人意,主要是还没有和自己各方面的实际结合起来,没有实现创新。

无论是大鹏证券的美林模式FC还是西南证券借鉴摩根斯坦利做法由麦肯锡打造的三人客户小组,如果不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创新,结果都只能是南橘北枳,缺乏应有的生命力。

创新体现在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服务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多个方面,而目前尤以模式创新最为迫切。

原有的营业部在转型过程中表现出以下的不适应:一是现有的工资分配体制并不能使客户经理的收入拉开差距,不能让员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积极主动地去开发客户;二是人员的观念虽较以前有所改变但仍囿于现状,畏惧变革,不符合转型的要求。

三是营业部大多成本居高不下,且固化成本比重较高。

四是营业部现有的服务客户的模式趋同,仍是粗放的,个性化程度不高。

减低固定成本、发展非现场交易在短期内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单纯地降低经营成本只能“节流”而不能“开源”,非现场交易的普及更需要一批专业化的营销队伍去推才能够深入地发展。

只有将发展经纪人队伍、开展非现场交易、降低固定成本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经纪业务的转型。

经纪人和客户经理在开展业务方面实际上是名异质同,其业务都是围绕开发和服务客户进行的,具体到公司来说最大的区别在于分配机制的不同,经纪人实行的是市场化分配机制,而客户经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大锅饭”。

实践表明经纪人和现有的客户经理相比在开发客户的主观能动性上有很大区别。

而客户经理有着丰富的从业经历和一定的客户资源,其忠诚度较高,如能将两者结合起来,在现有客户经理队伍中引入合格的外聘经纪人,将收入与其开发的客户交易量真正直接挂起钩来,使这些经纪人发挥出“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使现有员工逐渐适应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挖掘其潜能,同时逐步淘汰掉营业部确实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补充一部分优秀的经纪人,以此打造出一只高素质、市场化的营销团队。

基于公司目前现状,应建立以内部员工为主,外聘专职经纪人为辅,吸收理财工作室、咨询机构等兼职经纪人为补充的经纪人队伍。

围绕这一目标,公司应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组织、统一培训、负责统一的营销业务策划和营销跟综、分析,来解决营业部管理水平的差异化,促进服务水平向精细化方向发展。

五、搭建为经纪人服务的平台是经纪人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第一、建立和完善以经纪人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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