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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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于开展2017年度

工效挂钩预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集团用工管理水平,规范工资发放,推进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经集团研究决定,对各煤业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一、核定依据

主要根据2015年集团下发的《**集团工效挂钩方案(试行)》、《2016年工资指导意见》、《2017年目标成本控制费用指导意见》等文件核定工资总额。

二、核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效能工资、浮动工资三项之和确定。

1、基础工资:

按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的人员数量为准计算基础工资。①生产矿一、二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三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1万元。②基建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

2、效能工资:

①生产矿以财务报表为准,根据实际产量计算效能工资。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50元效能工资,60万吨以下矿井(含60万吨)每吨提取65元效能工资。②基建矿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15元效能工资。

3、浮动工资:

包括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以前年度工资总额超支调整和预借以后年度工资四个部分。

三、具体步骤

1、人员数量核定:

各煤业公司应分线别上报职工人数,经集团核实后确认。

2、产量核定:

按当年实际产量确定。

3、工资基数的确定:

工资基数=基础工资+效能工资

=每人每年基础工资×员工总数+每吨提取的效能工资×全年实际产量

4、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

根据全年平均价格与集团全年平均价格比较情况,对效能工资进行同比调整,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效能工资的10%。具体计算如下:

销售价格调整额=效能工资×(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

5、对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

根据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对企业进行奖惩。

审计前按以下办法预计奖惩额计入当年工资总额:

①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暂按1000万元奖励计入工资总额;②利润

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暂按利润的10%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具体奖惩方案出台后,结合年度审计和年终考核情况,对该部分奖惩金额进行计算,调整数额计入2018年工资总额。

6、对以前年度工资总额超支的调整:

对于2016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出集团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应在2017年工资总额中进行相应的调整。

7、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工资总额严重不足的,可向集团提出预借2018年工资总额的申请,经集团批复后计入当年工资总额,预借工资在2018年核定工资总额时需进行调整。

经以上七项调整后的工资总额计入本年度的成本费用,最终的工资总额根据年度审计和年终考核结果相应调整后的数额确定。

四、具体要求

集团将于12月26日至31日对2017年度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具体由财务、人力资源、企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煤业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在要求时间内配合集团完成相关工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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