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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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

检验暂行办法

1.总则;

1.1为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以:

(1)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

(2)促进海上交通安全;

(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特制定本办法。

1.2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1.4本办法所称对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包含海上设施的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其检验范围如下:

(1)结构;

(2)机械设备及系统;

(3)电气设备;

(4)居住舱室;

(5)消防;

(6)救生设备;

(7)信号设备;

(8)无线电通讯设备;

(9)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

(10)直升机甲板设施;

(11)起重机;

(12)防污染设备;

(13)受压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装置。

1.5国家船舶局可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项目。

2.建造检验

2.1建造检验的程序如下:

(1)申请;

(2)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

(3)设计认可;

(4)材料和设备认可;

(5)现场检验;

(6)发证。

2.2申请

2.2.1凡欲安装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海上设施,均应由其业主或作业者申请国家船检局进行法定检验。

2.2.2提交法定检验申请书的时间,应不迟于该设施详细设计开始之前3个月。

2.2.3申请书应直接提交给国家船检局或其下属分局。

2.2.4申请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2.3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

2.3.1海上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现行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海上设施的安全规则,即:

——海上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安全规则;

——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

——海底管道系统安全规则。

(2)中国政府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海上设施标志信号的规定。

(3)中国政府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颁布的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2.3.2除上述2.3.1款的规定外,可选用国际通用标准和规范。

2.3.3在选定了主要设计标准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标准目录提交国家船检局认可,同时应提交设计标准选用说明或

安全评价报告。

2.3.4国家船检局将对设计标准的适用性予以评价和认可,并在认可后向申请人签发“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通知书”。

2.4设计认可(详细设计)

2.4.1海上设施与1.4条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应提交国家船检局审查认可。

上述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均应提交一式三份,经国家船检局审查认可后,直接退给申请人一份。必要时,国家船检局可派员在申请人要求的地点,结合设计工作进行适当的审图。

2.4.2如海上设施的业主或作业者还聘请中国船级社或与中国船级社有技术合作关系的其它检验机构对海上设施进行入级/签证检验,则法定检验的设计认可按下述方式进行:

(1)1.4条(4)至(13)诸项的设计文件、图纸,直接提交国家船检局一式三份,经其审查认可后,直接退给申请人一份。

(2)1.4条(1)至(3)诸项的设计文件,图纸可直接提交给负责其入级/鉴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人应将一套经该检验机构批准、盖章并附有审图意见的上述设计、计算文件、图纸提交国家船检局核备。

如必要,国家船检局将在上述审图过程中进行重点确认性

复核,并签发相应的认可通知。

2.4.3全部设计认可工作结束后,国家船检局将签发”设计认可证书”。

2.5材料和设备认可

2.5.1本办法1.4条范围内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获得国家船检局的认可。

2.5.2申请人确定了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后,应将其清单提交国家船检局。

一般情况下,国家船检局接受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的入级/鉴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材料和设备证书。

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国家船检局将通知申请人提供某些材料和设备的设计、制造标准、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或派检验人员赴有关制造厂进行确认性检验或试验,并对该材料或设备签发认可证书。

2.6现场检验(陆上建造和海上安装)

2.6.1申请人应及时申请国家船检局在海上设施的制造和安装阶段派驻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2.6.2在2.4.1款情况下,现场检验的主内容是:

(1)制造及安装过程中质量管理程序的审核。

(2)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审核。

(3)复核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证书。

(4)审核材料试验规程,焊接规程及无损检测规程。

(5)重要构件的装配及焊接检验。

(6)对海上安装使用的起重船、铺管船等专用船舶及设备进行作业前的检验。

(7)本办法1.4条范围内的主要项目的安装检验及其试验。

(8)涂装、防腐及其它项目的检验。

2.6.3在2.4.2款情况下,国家船检局派驻现场的检验人员将对2.6.2款中的项目进行复核和确认性检验。

2.6.4国家船检局派驻现场的检验人员对制造或安装质量表示满意后,将签发“建造检验合格证书”。

2.7证书

2.7.1国家船检局完成设计标准认可、设计认可、材料和设备认可和现场检验后,最终将根据海上设施的类型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正、副本各一套。

关于证书的具体规定见相应的安全规则。

3.建造后检验

3.1凡符合本办法1.3条的海上设施,在其作业期间,均应接受国家船检局进行的建造后检验,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3.2海上设施的建造后检验,按相应的安全规则中的要求进行。

4.费用

4.1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规定支付为完成各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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