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非居民源泉扣缴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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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 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 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了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 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 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 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 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 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 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 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 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1+5%)×5%
在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方面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 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 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 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 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 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明确增值税普通发 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 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2)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 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 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 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 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8. 2017年第45号公告还扩大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即自2018年2月 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 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和非居民源泉扣缴
2018.02.12
1 增值税
2 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 目录
Contents
Part
1
增值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自2018年2月 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 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
在小微企业方面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 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结构明细表》。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号)。
3.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 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 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 点,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 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 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 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 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了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 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 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 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 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 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 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 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 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1+5%)×5%
在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方面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 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 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 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规 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 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明确增值税普通发 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 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
(2) 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 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 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 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 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8. 2017年第45号公告还扩大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即自2018年2月 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 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和非居民源泉扣缴
2018.02.12
1 增值税
2 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 目录
Contents
Part
1
增值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自2018年2月 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 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
在小微企业方面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 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结构明细表》。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号)。
3.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 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 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 点,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 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 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