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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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三章水源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
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引水工程保护
第八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石头河水库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为:
(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以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的区域;
(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区域;
(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10米的区域;
(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的区域;
(五)输水渡槽、倒虹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区域;
(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第十条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桩、凿井、钻探、采石、挖坑、取土、挖砂、修建墓地;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输水设施内排放污水、有害物质,倾倒垃圾;
(三)擅自从输水设施中截流取水;
(四)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