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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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四)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1)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2)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3)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 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 货物。 (4)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则由单 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领取货物。 (5)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 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 作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 是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接管该单据所载明 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单据主要证明以 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本身的记载。 (2)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 (3)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 (4)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应确定。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 色;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 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 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四)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95)是 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单证委员会于1995年5月 正式命名的单证名称。鉴于经常有人将多式联运提单理解 为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多式 联运公约》将两者以不同条款规定为:多式联运是指全程 运输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完成货物运输,而 联运则是使用同一种运输工具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 联运提单概念的制定不仅再次强调了货物全程运输应使用 的运输工具,更为重要的是统一并明确了集装箱多式联运 下所允许使用的提单的概念。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标志、件数、重量、尺码、包 装形式。 (2)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特性、注意事项。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营业所,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4)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 (5)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6)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 签发日期和地点。 (7)交接方式,运费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 货物中转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条款等。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1.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形式 (1)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签发这种形式 的单据有如下要求: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才可转让,如列明向持票 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 文单证,则应注明正本份数,对于所签发的任何副本, 则应在每份副本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 (2)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如果货物托 运人要求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 人或经他授权的人就在多式联运单证的收货人一栏内, 载明收货人的具体名称,打上不可转让的字样。货物在 运抵目的地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只能向单证中载明的收 货人交付货物。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广义的单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各环节中所使用 的各种单据、文件、证书和证明等,狭义的单证则 是信用证和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 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 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991年国 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又规定了多式联 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 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 而且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表明记名收货人,以 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2.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 为满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 500》)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提单对 签发人作了规定。《UCP 500》第26条规定:多 式联运单据正面应明显地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 经营人,或其他所授权的人才能有资格签发多式 联运单据。因此,多式联运提单对其签发人规定 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他所指定的代理 人、船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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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 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 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 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特征 在多式联运中,为了方便托运人和货主,多式联运 经营人通常采用全程运输、一单到底的形式,即仅仅以 承运人身份对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而他本人与实 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完成各段运输过程。这说明,一 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运输单据都没有必要再交付 给货主或者托运人,托运人仅仅凭借多式联运经营人签 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就可以达到收取货款、转移货物等 目的,而货物的买方则只需要持有托运人转交的多式联 运单证正本就可以认领货物。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2.多式联运单证签发的时间、地点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 的地点有时不在装船港,而在某一内陆货运站、装 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甚至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 库。因此,在很多场合下,从接收货物到实际装船 之间有一待装期;此时即使货物尚未装船,托运人 也可凭场站收据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 提单。这种提单叫收货待运提单。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一般联运提单并无多大区 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通常注明为可转 让(negotiable)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 不过,从内涵分析,两者在有些方面却截然不同,主 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因为单一责 任制明显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 货主欢迎,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 中,承运人责任过重,有时承运人无法承担,也不利 于航运市场的发展。所以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 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 使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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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 单据与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 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 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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