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甲供材”与“甲控材”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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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关于“甲供材”与“甲控材”,很多建筑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却无从下手。

那么,“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到底有哪些?合同签订时有怎样的技巧?“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又有哪些?请看下文的讲解!

一、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区别

1“甲供材”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

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的区别

(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

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

增值税。

二、“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及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

1“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困境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据此,“甲供材”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的困境,即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到底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由于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

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

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②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③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④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⑤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⑥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0%+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3%÷(1+3%) ×30% =7%× A

(0.10171+0.873)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⑦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 A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①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71.86%×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②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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