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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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中共海关总署党校(以下简称海关党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海关党校专业化发展,规范特聘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专家是上海海关学院培训部(海关党校工作部)特别聘任承担指导或参与干部培训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
第二章选聘
第三条特聘专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受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果,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
(三)能够对海关党校的建设和发展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四)健康状况良好,在聘任期间能够正常工作,履行特聘专家职责。
第四条特聘专家职责:
(一)指导、参与海关党校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重大改革项目设计;
(二)指导、参与海关党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三)指导、参与海关党校教学、教研活动,为学员和培训管理人员举行学术讲座;
(四)指导、参与海关党校重点培训项目的教学设计;
(五)指导、参与海关党校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
(六)指导、参与开发新课程、新专题,推荐各类优秀师资等资源;
(七)协助开展海关党校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活动,并对教学质量评价报告的撰写提供指导;
(八)指导海关党校的管理团队、教学团队及科研团队建设,促进海关党校人员的专业化发展;
(九)完成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特聘专家聘请程序:
(一)海关党校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准备书面推荐材料(包括聘请对象的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等),填写审批表,并签署部门意见;
(二)海关党校工作部将上述材料报上海海关学院党委审批;
(三)海关党校工作部根据上海海关学院党委意见,负责安排特聘专家的聘任仪式,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聘任协议一式两份,上海海关学院和和受聘专家各执一份。
第三章聘期与管理
第六条特聘专家的聘期一般为1年,聘期结束后,聘约自动终止。特殊情况可灵活确定聘期,但需与海关党校发展目标及项目规划情况相结合,每聘期最长2年。
第七条聘期满,海关党校工作部需续聘特聘专家的,可在报上海海关学院党委批准的基础上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时长一般同上一个聘期,也可在签订聘任协议时再行约定。
第八条海关党校工作部在部门预算中设立特聘专家专项经费,工作酬金、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从该专项列支。其中工作酬金参照《上海海关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海关党校工作部负责聘用专家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聘期内日常联系和工作安排、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酬金支付等。
第十条特聘专家来校讲学或合作科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业绩按相关标准另行支付酬金。
第十一条特聘专家的考核:
(一)海关党校工作部对特聘专家进行聘期考核;
(二)特聘专家因其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海关党校工作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上海海关学院党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上海海关学院与被聘请的专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党校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