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制造毒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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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了依法履行我的职责,根据本案的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制造毒品过程中是辅助人员,所起

的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首先,在本案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参与实际制造或者提炼毒品,所负责的工作是望风、搬运和洗刷工具。从被告人所负责的工作可以看出其是制造毒品过程中的辅助人员。

其次,在本案制造毒品后的收益分配中,被告人仅分得了人民币5000元,占整个制毒获利的极小部分。从被告人犯罪所得到的报酬也可以看出,在整个制毒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

再次,在本案涉案的十数人当中,被告人仅认识刘文彪和刘伟坤,其他涉案人员均不认识。从整个犯罪团伙的构成也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属于辅助人员,所起作用较小。

从上述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认罪态度良好。

本案当中,被告人仅仅小学毕业,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在平日里交友不慎,以致失足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并无前科,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经过,深刻反省自已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示明显。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本案的从犯,在制毒中所起作用较小,是初次犯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非特别恶劣。为此,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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