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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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

1、公司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务必包含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信息的内容页)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2份;另准备复印件5份、并骑缝加盖各自公章)

注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规定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规范要求第7点对外国投资者开业证明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务必包含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信息的内容页)的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原件2份,每页均加盖各自公章;复印件5份,骑缝盖各自公章)

3、公司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提供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2份)。

资信证明的要求:抬头一般为“敬启者”或“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内容要求标注企业或个人的资信状况,如资信良好或无不良记录;如无法标注资信状况、则需标注出当时的存款数额,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其在公司中需要承担的注册资本额。

4、外方投资者提供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2份,每页均加盖翻译方公章;复印件2份,骑缝盖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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