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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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税务会计》结课论文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姓 名 储 涛

学 号 20093059382

所属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班 级 093会计8班

授课教师 丁启军

摘要: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整消费税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消费品所征收的一道价内税,

企业缴纳消费税的多少,

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作为消费税纳税人,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科学有效地筹划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实现最大的财务利益,已成为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问题。对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很多,本文主要从加工方式的合理选用、计税依据的选择、高税负的规避、临界点的测定等方法分析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对于消费税的筹划方法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正确选择了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则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二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

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是不缴纳消费税的,这样,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往往会节约一定数额的消费税,并且在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着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可能会更低,使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会降低,纳税人获取的税收利益会更大。

【举例说明】某酒业公司签订一份80000千克的粮食白酒订单,合同规定的不含税价格为2000000元,白酒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成本为500000元,加工成本为440000元。若酒业公司自行生产该批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480000[2000000×20%+80000×2×0.5];若酒业公司将白酒外包给一家白酒厂生产,假设委托加工费用与自营加工成本相同,受托方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代扣代缴消费税,这样,酒业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15000元[(500000+440000)÷(1-20%)×20%+(80000×2×0.5)],如果酒业公司收回白酒后不再进行加工,而将白酒直接交付给定货单位,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了,从而酒业公司可节约消费税165000元[480000-315000]。同时,由于纳税人所缴纳的消费税,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多少,还将直接影响其税后净收益。承前例,假设该酒业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由于所缴纳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所缴纳的这部分消费税是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因此,其税后净收益为499150元[(2000000-500000-440000-315000)×(1-33%)],而采用自营加工方式,其税后净收益则为142710元[2000000-500000-440000-480000-480000×(7%+3%)]×[(1-33%)]。需重申一点,如果委托加工费用高于纳税人自营

加工成本时,企业需要事先通过测算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来判别是否选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是根据产品预计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来确定的。当委托加工费用低于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时,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税负就会降低,反之,税负就会加重。例如,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价值为2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成应税化妆品,合同规定的委托加工费为700000元,企业收回后按售价4200000元直接对外销售,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合同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受托方收取的委托加工费用700000元小于化妆品公司可接受的加工费最高限额840000元[4200000×(1-30%)-2100000],因此,化妆品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化妆品比较有利,这样,可节约消费税60000元[4200000×30%-(2100000+700000)÷(1-30%)×30%)]。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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