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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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罚办法
我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并将医疗纠纷分为: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混合性医疗纠纷(事故)及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事故)。处理措施有经济赔偿、行政处罚、质量考核扣分。具体措施如下:
一、医疗纠纷(事故)经济处罚:
1、对于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
4、对于医疗以外原因的纠纷:即医务人员不良医德医风、收费问题、医疗材料质量、氧气供应,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等,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由科室自行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院方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若科室态度不端正,推诿搪塞患者,致使医患矛盾恶化,投诉至医务科或院方其他部门,将对相关科室按混合型医疗纠纷处理,并根据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规定分值扣分。
5、对于病历举症不力造成败诉,赔付由病历责任人承担;对总值班,三线班,二线班值班不在岗,抢救病人时行政管理不力,如医务
科、护理部、感染科等对会诊及病历查房不及时,对临床科室请示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纠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由于三线班或总值班在抢救病人或处理纠纷时不能及时到岗者,同样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由于分管院长对分管的科室未能及时解决职务范围内问题而出现的纠纷,也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6、对于赔付额较大的纠纷,我们根据赔付额做适当调整:科室承担赔付额在3.1万—5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按上述比例计算后院方在科室赔付金额中再次承担10%;5.1万—8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20%;8万—12万之间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30%;对科室承担赔付额在12万以上的医疗纠纷(事故)院方再次承担35%。
二、医疗纠纷(事故)行政处罚:
1、对于责任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学习3个月(医务科综合治理办负责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决定聘用。离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月,对情节严重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降聘职称、职务一级一年,系数和工资相应下浮。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均要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年终综合考评影响其评优、评模。对相关科室负责人降低一个月的职务系数0.2,对直接责任人降聘技术职称一
级2个月,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混合性医疗纠纷(事故),均要对相关科室责任人,降低两个月的职务系数0.2,对直接责任人降聘技术职称一级3个月,对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于医疗以外的纠纷,虽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若科室不能认真对待,推诿搪塞患者,致使医患矛盾恶化,引发不良影响导致赔偿者按混合性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并由综合治理办认定责任归属。
5、对院内医务人员搬弄是非,激化矛盾,无论引起何种纠纷(事故)都被视同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
6、对科室隐匿不报,经患者投诉到省市医学会,经鉴定确认的医疗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科主任及护士长的行政责任。
医务科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