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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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袁修珅、张璐、 郁 梦蝶
[案例]
201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使 用暴力将回家途中的朋友王某拽至一玉米 地里,将其压倒在地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扭打过程中王某假意对李某说:“别在 这儿,去你家好吗?”此时李某酒醒觉得 此事不好,便松开王某,王某趁机起身离 开,李某跟在后面,并一起向王某家方向 走,在走出玉米地时,王某见一路人,大 喊救命,遂案发。
就本案来说,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存疑做有 利于被告人判决”的原则。 (一)从犯罪地点选择上看,被告人最初选择将 王某拽至玉米地实施犯罪,证明被告人怕被别人发 现,希望在隐蔽处进行,这是犯罪人的通常想法, 同时,玉米地有利于被告人作案。因此,如果被告 人想继续犯罪,首先应当选择在玉米地。而且,就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及当时的情况来看,被 告人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将被害人再次拽回玉米地 实施犯罪。而被告人放弃了当时犯罪的最佳地点, 就此我们可以推断被告人已经放弃了犯罪。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预 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免除处罚。 (2)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大小 等具体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尤其是实行阶段的中止,有时往往是在造成 了一定的损害甚至是较大的损害以后而中止犯罪的,对于这种中止犯不 宜免除处罚,而应减轻处罚。 (3)在对中止犯处罚时,除看其客观上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 大小以外,还应看其中止犯罪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它虽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罚时应加以考虑。常见的中止犯 罪的动机有以下这些:衷心悔悟、畏惧惩罚、怜悯被害人、别人规劝等。 显然,出于本人的衷心悔悟而中止犯罪与在被害人的苦苦哀求下而中止 犯罪是不能等量齐观的。所以,应把中止犯罪的动机作为对中止犯处罚 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共同犯罪
(二)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 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关于这个条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 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 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 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 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 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 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 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犯罪分子正在盗 窃,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了,未能偷走财 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看起来是他自己停止了盗 窃,实际上是他自感当时不能继续作案而被迫中断盗窃。因此,其停止 犯罪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 于刑罚的威力,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 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
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 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 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 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 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 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 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 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 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 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 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 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 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 罪,应认定为中止。
本案评析: 本案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对被告人在玉米地停止犯罪后的主观心理状态 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疑问时,法院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规定表明,犯罪中 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形成犯 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 或者未遂形态。 (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中止 的自动性和有效性。 (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 上述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对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法官从证据事实出发,通过合理推定 后若能够排除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因素,则适用该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三)从客观条件的变化及被告 人的人身危险性看,客观环境的变 化致使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 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而且 从客观上失去了对被害人的控制, 而这一结果完全是被告人自己的选 择。所以,我们可以推定被告人在 玉米地放弃犯罪后,并没有另择地 点再次犯罪的主观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李某跟在王 某身后,并一起向王某家方向走,具体是出 于什么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成为本 案存疑之处。但根据本案证据及对被告人主 观意图的合理推定,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结 论,即:被告人有继续犯罪的动机。相反, 更多的证据指向的是被告人可能没有继续犯 罪的目的。所以,本案适用“存疑时有利于 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中止 更为准确。是犯罪中止。
(二)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 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在犯罪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 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刑。在这种情况下,需 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即必须是彻底地打消了继续 或再次侵犯同一客体的意图,而不是暂时停止伺机再次侵犯。 2、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 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 止的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有效性。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并 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仍然要负犯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对中止行 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在认定时需要加以注意。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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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二)从被告人的行为看,二人从玉 米地出来,往被害人家方向走,被告人 只是被动地跟着,既没有威胁也没有强 迫被害人选择什么方向前行,若被告人 想继续犯罪,至少他应当通过某种方式 控制被害人,主动选择犯罪地点,而不 是被动地跟在被害人后面,由被害人选 择。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被告人主观上 放弃了对被害人的控制,进而推断被告 人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玉米地停止犯 罪后是为了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的证据不充 分、存在疑问,难以认定。而被告人在玉 米地实施犯罪过程中,因王某规劝,酒醒 后主动放弃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且没有 异议,因此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 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 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犯罪中止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对犯罪中止的种类进行研究,有助于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正确地进行定罪量刑。 (一)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 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 视为犯罪中止: 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 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后内心悔悟了,打消了杀人的意念,中断了 杀人预备活动,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2、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 为。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将被害人砍伤,见被害人痛苦呻吟的惨 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 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 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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