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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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 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考核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考核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权责

3.1 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综合办公室提报。

3.2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 总经理/ 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 定义

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种类详见5.3 。

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罚款处理,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可单独行使,也可与行政处罚并行,种类详见5.3 。

5. 内容

5.1 处罚实施要求:

5.1.1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

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综合办公室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

综合办公室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例行会议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 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 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 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 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 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 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 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 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 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 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 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5.4.2.7 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 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 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 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5.4.2.13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 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 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

程者。

5.4.2.16 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 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

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 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 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 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

5.4.2.21 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 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 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 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 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 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 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 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 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 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 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5.4.3.12 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 上班时间记录指纹考勤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 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 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 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 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 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 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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