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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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劳动关系)
答辩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X
答辩人因申请人XXX(张XX之妻)诉答辩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张XX之间系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2012年2月份,答辩人XXX项目需要给排水安装劳务队伍进场作业,经协商由张XX承包。承包范围为1#、2#、4#、5#给排水预埋和安装,预埋300元/层,安装505元/户,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要求与土建同步,预埋期间由张XX垫资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张XX安排水工进场开始做预埋,一直垫资施工到2012年10月份。答辩人项目部自2012年11月份开始向张XX支付工程款。
水工班的人员聘用、考勤、发工资、劳务小分包、组织施工等都是由张XX负责的,项目部不参与。施工期间,水工班组的事情项目部都直接与张XX沟通安排。
答辩人与张XX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且该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答辩人与张XX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系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二、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人与张XX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关系。张XX不在答辩人项目部宿舍住宿,也不受答辩人项目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
张XX领工程款时提供的水班考勤表,没有任遵爱本人的考勤记录,说明张XX不是水班的工人。张XX对水工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是基于其承包业务的需要,而不是直接为答辩人提供劳动。
答辩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项目的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包括治安管理、门卫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内容。为了方便识别身份,答辩人为工人和张XX等承包人都制作了胸卡,该胸卡不能直接证明持卡人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陈述张XX“2013年6月17日上午受被申请人指派前往XXX进行维修工作”,与事实不符。XXX不是答辩人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答辩人并未指派张XX到该项目去进行维修工作。
综上,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或者依法裁定答辩人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