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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发[2004]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6

【实施日期】2004.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6日石发[2004]8号)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营造“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环境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在当前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

品牌的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2、突出重点。破除一切束缚和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以加快发展为核心,以创新体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为主要措施,努力建设学习、实干、服务、法治、廉洁“五型”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投资者和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人与自然和谐不和谐做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按照每年都有新举措、每年都有新突破、每年都有新成效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

4、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禁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对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层级的外,其它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直接报省审批,并将市审核改变为市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5、保障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落实。

6、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定,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的一切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7、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省局委托审批的以外,均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在15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在10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须在7日内予以批复。项目建成后,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说明申报登记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7日内予以批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受理建成区内《工程排污申报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3日内做出批复。地震、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8、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尊重用地单位的意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偿使用的年限,可由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协商议定。土地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0日内办结。土地出让、划拨、转征、出租等手续,在资料齐全、合法的前提下,10日内办结。项目用地手续中属于预审的,15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属于“窗口”送交的立项联审的,7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落实。

9、改革补充耕地收费方式。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依法自行开垦再造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具备自行开垦再造

耕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10、解决征地难、进点难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制定我市《城市拆迁房屋估价实施办法》,确保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落实。

11、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和管理。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前期注入不得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申请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对私营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降低到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低到3000万元。对税额较小、距离纳税地点较远的个体“双定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纳税即视为申报,申报时不必填写纳税申报表。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

1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名称冠“石家庄”的,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个体研究所为1万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初创民营科技企业,出资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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