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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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
**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管理程序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以整车为属性的质量责任,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设计开发、采购、生产过程及售时、售后的责任划分与赔偿。
2 术语
2.1 质量协议:指供(需)双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契约,是供货合同的一部分。
2.2 产品质量责任: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
2.3 质量赔偿:指由于供(需)方的产品质量责任,需(供)方依照本程序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过程。
2.4 质量损失:指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协议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它分为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
2.5 直接损失:指不合格品本身和由其引起的相关产品报废的损失。
2.6 附加损失:指不合格品从流入需方生产过程中到被发现时为止所造成的连带损失,即指南损失中除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
2.7 标准价:指****公司现行的产品结算价格。
2.8 其它术语:应用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3 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发[1999]218号****公司质量管理科纲要(试行)
QQQS08-01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QQS10-01 进货检验和试验程序
QQQS1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QQS13-02 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GB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8-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司发[1998]112号****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4 职责
4.1 总则
供(需)双方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精益求精,竭诚服务,用户之上”的****公司质量方针。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开展以经济赔偿为特征的质量保证承诺活动。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总成质量和整车装配调整质量负责制。
4.2 供方的职责
4.2.1 供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为需方提供合格产品。
4.2.2 供方要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应损失。供方应做好出厂产品的服务工作,建立定期会签制。
4.2.3 供方有权就需方不履行质量协议以及由于需方的责任给供方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或申诉。
4.3 需方的责任
4.3.1 需方应按照QQQS10-01建立并运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质量协议中规定的进货检验要求。
4.3.2 需方应及时记录和反应供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并承担不合格品处置不符合要求(QQQS13-0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所造成的损失。
4.3.3 需方有权就供方不履行质量协议以及由供方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或申诉。
4.3.4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方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调整合同中A、B点的供货比例,直至取消供货资格,开发新点。
(1)进货检验连续三批不合格或年度累计大于10%批次不合格;
(2)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发生公司级质量事故(见QQQS13-02程序);
(3)例行抽检(包括国家、行业及**公司抽查)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期采取纠正措施或改进不力而重复发生质量问题时;
4.4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4.4.1 财务会计部负责质量赔偿费用的结算划拨与质量成本统计。
4.4.2 人事部负责质量赔偿中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实施监督管理。
4.4.3 质量部负责质量赔偿的管理以及监督本程序的贯彻执行;负责质量赔偿争议的裁决,仲裁质量职责按**司发[1999]218号文件执行。
4.4.4 公司检查室负责对质量赔偿的全过程进行效能检查(见附件五)。
5 工作流程与控制要点
5.1 签订质量协议
供(需)双方必须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宜。“**公司供需质量协议书”见附件一。
5.2 不合格品的处理
5.2.1 不合格品处理的原则:
(1)查清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可能对用户造成损失的程度;
(2)采取应急措施,使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分析原因,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2.2 不合格品的处理要求;
(1)进货检验不合格:
a.退货;
b.如需现场挑选,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c.供方按QQQS13-01规定办理让步手续,需方应按QQQS13-01规定进行检验,要做好可追溯性标识和记录管理;
(2)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供方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处理:
a.发现少量的不合格品,由供方定期会签,补件;
b.发现质量事故或批量不合格品,需方应立即通知供方代表到现场处理;
c.不合格品引起的返工,由需方处理或供(需)双方协商处理。需方只负责换件,并保存待供方确认退回供方。
5.2.3 不合格品控制的其他要求按QQQS13-01程序执行。
5.3 质量赔偿
5.3.1 质量赔偿原则:
(1)按照总成和分总成质量负责制原则,赔偿在供(需)双方(即上、下工序)之间进行;
(2)按照整车装配调整质量负责制原则,整车入库验收、售时换件和售后服务的产品质量赔偿,属于装配调整质量,直接向整车总装配方索赔;非装配调整质量的索赔直接向责任方索赔;
(3)发生不合格经供(需)双方确认的原则,确认要依据需方提供的可追溯性的证据来确定;
(4)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需方对于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除按质量赔偿向供方索赔外,可采取减少供货量或取消供货资格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