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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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

监控系统的组成:包括监控主机、监控软件、监控终端等
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通过采集直流电源系统的各种参数,进行分析和处理,实现对直流电源系统的实时监控
监控系统的应用:广泛应用于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直流电源系统监控
03
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参数
输入电压范围
输入电压范围需要满足设备的工作电压要求
直流电源系统的输入电压范围通常为12V-24V
应用:广泛应用于电力电子、通信、医疗等领域
蓄电池
蓄电池的种类包括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镍氢蓄电池等
蓄电池是直流电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蓄电池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电能,为设备提供稳定的电源
蓄电池的维护和保养对直流电源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的功能:实时监测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电源过热:检查电源散热系统是否正常,必要时更换散热风扇
电源噪音过大:检查电源内部是否有异物,必要时更换电源
电源无法启动:检查电源输入是否正常,电源内部是否有损坏
06
直流电源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过流保护
过流保护原理:当电流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切断电源
过流保护装置:熔断器、断路器等
过流保护设置:根据负载大小和电源容量设定
电源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电源应具备良好的散热性能,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电源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源的效率
电源效率是衡量电源性能的重要指标
电源效率越高,意味着电源的损耗越小,输出功率越大
提高电源效率的方法包括优化电路设计、选用高效元器件等
欠压保护恢复:当电压恢复正常后,自动恢复供电,并取消报警提示

供电营业规则(包括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包括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

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

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

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ng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2009-11-11发布2010-07-01实施1总则 (1)2术语 (2)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4电源及供电系统 (6)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6无功补偿 (9)7低压配电 (11)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0.1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作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l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

客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规范1 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及其适用范围1.1 功率因数标准0.90 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1.2 功率因数标准0.85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其他工业客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商业和自来水客户、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1.3 功率因数标准0.80 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客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1.4 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客户。

2 功率因数的计算2.1 凡须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按客户每月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并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费的客户,须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适量投入或撤出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3 对于专用变压器共用及总分表的客户,其功率因数计算按《专用变压器共用情况的业务管理规范》进行计算。

2.4 不同计量方式客户的功率因数计算(1)高压计量的客户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

(2)低压计量的客户须将有功变损、无功变损纳入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

2.5 变压器损耗和功率因数计算的有关问题按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变压器损耗及功率因数计算方法和查对表的通知》(粤电用[1998]8号)的规定执行。

3 电费的调整3.1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按《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进行电费调整。

3.2 查表方法及调整电费计算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各种比值、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各种比值、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值查对计算。

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应用方案(一)

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应用方案(一)

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应用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中国铁路的快速发展,电气化铁路已经成为主要运输方式。

然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会产生谐波和无功功率,这不仅影响了供电质量,还增加了能源消耗。

然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会产生谐波和无功功率,这会导致供电质量下降,增加线损,甚至影响列车的安全运行。

为此,提高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的功率因数,降低谐波和无功功率,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通过补偿技术提高功率因数,对于优化电气化铁路的运行效率和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理功率因数补偿技术主要通过抑制谐波和补偿无功功率,提高供电质量。

具体来说,技术方案包括以下部分:1.滤波器:滤波器用于吸收或抵消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以减少对电网的污染。

三、实施计划步骤1.现场勘查:了解电气化铁路的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负荷特性,为补偿装置的安装位置和容量提供依据。

2.设备选型:根据现场勘查结果,选择合适的补偿装置,包括型号、容量和数量。

3.安装施工:按照设备安装要求,进行装置的安装和调试。

4.无功补偿装置:通过并联电容器或SVG等设备,补偿牵引供电系统的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

5.运行监测:在装置投入运行后,对其效果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6.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对整个补偿装置进行监控和调节,确保其高效运行。

7.数据分析:收集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后续优化提供参考。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包括既有线和新建线路。

五、创新要点1.采用先进的滤波器和无功补偿装置,能够有效地抑制谐波和补偿无功功率。

2.延长设备寿命:通过改善供电质量,可延长牵引供电系统的设备寿命,减少维修成本。

3.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算法,能够实现自动调节,确保补偿系统的稳定运行。

4.提高供电稳定性:补偿装置的自动调整功能可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减少因负荷变化引起的波动。

5.方案综合考虑了电气化铁路的特殊情况,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的供电环境。

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1、定义:功率因数是衡量电气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系数。

功率因数低说明电路用于交变磁场转换的无功功率大,从而降低了设备的利用率,增加了线路的供电损失。

2、国标限值:(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6.2条规定: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示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规定,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功率因数低的危害:(1)、功率因数过低可导致电压崩溃、电网瓦解的事故发生;(2)、增加供电线损,使供电成本上升;(3)、增加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使供电电压质量下降;(4)、降低发、供电设备的有效利用率,电力企业固定成本增加;(5)、供电局高额的罚款使用户增加电费支出,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

4、提高功率因数的好处:(1)通过改善功率因数,减少了线路中总电流和供电系统中的电气元件,如变压器、电气设备、导线等的容量,因此不但减少了投资费用,而且还降低了本身电能的损耗。

(2)确保良好的功率因数值,从而减少供电系统中的电压损失,可以使负载电压更稳定,从而改善电能的质量。

(3)可以增加系统的裕度,挖掘出了发、供电设备的潜力,如果系统的功率因数低,那么在既有设备容量不变的情况下,装设电容器后,可以提高功率因数,增加负载的容量。

(4)减少了用户的电费支出;通过上述各元件损失的减少及功率因数提高的电费优惠。

例子:将1000kVA变压器变压器的功率因数从0.8提高到0.98时:补偿前:1000×0.8=800kW;补偿后;1000×0.98=980kW。

同样一台1000kVA的变压器,功率因数改变后可以多承担180KW的负载。

5、治理方案:通过人工补偿提高功率因数,一般多采用电力电容补偿无功,即:在感性负载上并联电容器。

供电功率因数标准

供电功率因数标准

供电功率因数标准一、定义和术语1. 功率因数(Power Factor):功率因数是指有功功率(真实功率)与视在功率之比。

在电力系统中,功率因数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反映了电力设备在消耗有功功率的同时,对电网的无功功率的消耗情况。

2. 供电功率因数:供电功率因数是指用户侧的功率因数,它反映了用户在消耗有功功率的同时,对电网的无功功率的消耗情况。

3. 无功功率(Reactive Power):无功功率是指电感或电容等设备在电源侧吸收或释放的电功率,它不直接做功,但会对电网的电压稳定性和传输效率产生影响。

4. 供电质量(Power Quality):供电质量是指电力系统的电压、频率、波形等电气性能指标的综合表现。

供电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用户设备的工作性能和使用寿命。

二、功率因数与电力系统1. 电力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在电力系统中,无功功率是维持系统稳定运行和保障电能质量的重要因素。

如果无功功率不足,会导致系统电压下降,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率因数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功率因数对电力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对输电线路的传输能力:功率因数越低,输电线路的传输能力越差。

b) 对变压器等设备的能耗:功率因数越低,变压器等设备的能耗越大。

c) 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功率因数越低,电压波动越大,会影响用户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提高供电功率因数的意义:提高供电功率因数可以改善电力系统的运行性能,提高输电线路的传输能力,降低变压器等设备的能耗,提高电能质量,保障用户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供电功率因数标准制定1. 制定供电功率因数标准的必要性:制定供电功率因数标准是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供电功率因数的规定和控制,可以引导用户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国内外供电功率因数标准现状:目前国内外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供电功率因数标准。

例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我国的国家标准都对供电功率因数做出了规定。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0.1、3。

0.2、3。

0。

3、3.0。

9、4.0。

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 总则1。

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小于等于110kV的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

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

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1。

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本规范用名词曾用名词解释关键负荷(Vit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安全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关键负荷重要负荷(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经济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重要负荷一般负荷(Non 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既不上眼关键负荷,也不属于重要负荷的,称该负荷为一般负荷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应急电源(Safety electric source)用来维持安全用电设备工作所需的电源EPS(Emergeney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式应急电源UPS(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不间断电源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 分布在用户端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供电电压(V oltage of power supplying)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电协议所规定的计量点的电压电压偏差(V oltage deviation)电压偏移系统实测电压值和额定电压值之差,通常用额定电压的百分比表示。

低压功率因数补偿技术(标准)

低压功率因数补偿技术(标准)

第一章基本概念与名词解释在交流电路中,由电源供给负载率有两种:一种是有功功率,一种是无功功率。

1、功率: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

2、有功功率保持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功率,(交流电在一个周期内瞬时有功功率的平均值),即:电路中电阻上所消耗的功率。

它将电能转换为其它形式能量(机械能、光能、热能)的电功率。

符号用P表示,单位有瓦(W)、千瓦(KW)、兆瓦(MW)。

交流电有功功率的计算公式为:单相:P(W)= Ue Iecosφ三相: P(W)= √3UeIecosφ3、无功功率它作用于交流电路内电场与磁场的交换,并用来在电气设备中建立和维持磁场的电功率。

它不对外作功,而是转变为其他形式的能量。

凡是有电磁线圈的电气设备,要建立磁场,就要消耗无功功率。

电动机的转子磁场就是靠从电源取得无用功率建立的。

变压器也同样需要无功功率,才能使变压器的一次线圈产生磁场,在二次线圈感应出电压。

因此,没有无功功率,电动机就不会转动,变压器也不能变压,交流接触器不会吸合。

无功功率的符号用Q表示,单位为乏(Var)或千乏(kVar)。

交流电无功功率的计算公式为:单相:Q(Var)=Ue IeSinφ三相:Q(Var)=√3UeIeSinφ4、视在功率在具有电阻和电抗的电路中,电流和电压的乘积叫视在功率,单位伏安(VA)或千伏安(KVA)。

三相交流电视在功率计算公式为:S(VA)=√3Ue Ie=√P2+Q2。

或 S=P/cosφ5、功率因数:在同一相交流电路中,相电压与相电流之间的相位差的余弦称为功率因数,在数值上,功率因数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比值,即cosΦ=P/S。

功率因数的大小与电路工作负载的性质有关,纯电阻负载的功率因数为1,电感性或电容性负载电路的功率因数都小于1。

而且在电感性负载电路中,电流滞后电压一个角度,结果功率因数滞后一个角度(随着滞后角度的增加,电网电压随着下降)。

在电容性负载电路中,电流超前电压一个角度,结果功率因数超前一个角度(随着超前角度的增加,电网电压随着上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解读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解读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解读
汇报人: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概述 • 规范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 • 供配电系统的基本规定 • 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 电压等级及供电半径 •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和可靠性 • 设计案例分析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供配电系统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是为了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确保其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规范还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 用,满足社会发展对电力日益增长的需求。
主要内容与结构
主要内容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负荷分级与计算、电源及 供电系统、电压选择与调整、电能质量与可靠性、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系统等方面 的内容。
结构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文字符号、负荷分级与计算、电 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与调整、电能质量与可靠性、继电保护及自动化系统、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电气安全与环境、电气材料及检验等方面的内容。
系统接地形式及防雷设计要求
系统接地形式
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接 地形式,如tn-s、tn-c等。
负荷分类
保护措施
根据不同的用电设备和负荷性质,供配电系 统应进行负荷分类,并按规定进行供电。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过电 流保护、过电压保护、接地保护等,以保证 设备和人身安全。
节能措施
环保措施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以提高 电能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环保措施,如采用低噪声 设备、无铅环保产品等,以减少对环境和人 体的影响。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本规范是为了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同时提高电能质量和节约能源。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建筑物、工业企业和公共设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根据不同建筑物和设施的负荷特点,本章对负荷进行分级,并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

同时,还对备用电源的配置、自动切换设备的选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本章主要涉及电源的选择和供电系统的设计。

在电源的选择上,应考虑供电可靠性、经济性和环保因素;在供电系统的设计上,应考虑系统的容量、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本章主要规定了供电系统中的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的要求。

在电压等级选择上,应根据负荷特点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在电能质量方面,应保证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和电能质量的合格率。

第五章无功补偿本章主要涉及无功补偿的原理、方法和设备的选择。

无功补偿是保证供电系统稳定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低压配电本章主要规定了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选用。

在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上,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应根据负荷特点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附录一名词解释本附录主要对本规范中出现的专业术语和缩略语进行了解释。

这些术语和缩略语的准确理解是保证本规范正确应用的前提。

1.0.1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保障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本规范制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执行标准,以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1.0.2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从全局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远期和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高效、低能耗、先进性能的电气产品。

1.0.6 除遵守本规范外,供配电系统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

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32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2-83同时废止.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渗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199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四、干电池.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第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第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第3.0.9条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只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第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5%.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二、降低系统阻抗.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 电网送电时.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第4.0.8条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第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专线供电.二、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第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1 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2 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3 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有“11”结线织别的二相配电变压器.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第五章无功补偿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第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第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第5.0.5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第5.0.6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第5.0.7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第5.0.8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第5.0.9条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第5.0.10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第5.0.1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续表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瞿元龙、章长东、郑祖煌、陈乐珊、徐永根、王厚余、陈文良、黄幼珍、刘汉云、包伟民。

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运行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运行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运行管理办法1 总则1。

1 范围为进一步提高**电网功率因数合格率及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电网功率因数在运行、调整、检查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调管辖的各发、供、用电单位以及公司内相关单位和部门。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集团调运〔2008〕8号**电网220kV主变高压侧功率因数管理办法(试行)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水电财字〔1983〕215 国家物价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生产营销〔2004〕116号**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3 术语和定义1。

3.1功率因数在交流电路中,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Φ)的余弦叫做功率因数(也称“力率"),用符号cosΦ表示,在数值上,功率因数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比值,即cos Φ=P/S1.3。

2 系统额定电压电力系统各级电压网络的标称电压值。

目前**电网典型系统额定电压值有:500kV、220kV、110kV、35kV、10kV、380V、220V等.其中:220V为单相交流值,其余均为三相交流值。

1。

3。

3 无功电能在交流系统内,与电力系统和其所接设备的运行有关的不同电场和磁场之间连续交换的固定电能。

1.3。

4 无功补偿电网中存在大量非纯电阻负荷,如电动机、变压器等,在运行中需要向这些设备提供相应的无功功率,这种减少无功功率在电网中的流动,降低输电线路因输送无功功率造成的电能损耗,改善电网运行条件的做法称为无功补偿.常见的用于无功补偿的设备有:并联电容器、调相机、并联电抗器、静止无功补偿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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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技术规范
2.3.1 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的供电设计,应使用电单位在最大计算负荷时功率因数达到下列规定:
一、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单位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二、其他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三、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2.3.2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2.3.3 采用移相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高压电容器宜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补偿量小,不宜分散布置时,亦可集中布置。

在高压、低压两侧消耗无功功率都较大时,亦可分级设置移相电容器。

居住小区的无功功率应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装设移相电容器就地补偿。

2.3.4 在负荷或电压昼夜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防止无功功率倒送。

2.3.5 对长期运转的大容量感应电动机可配备电容器就地补偿,由同一开关控制。

此时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将电动机空载时的功率因数提高到1所需的值。

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动机不得承受反转或反接制动;
二、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三、不应将电容器用于吊车和电梯电动机,即其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或为多速电动机的场合;
四、应避免使用星三角接线开路转换的减压起动器和电容器。

在用开路转换进行变压或变速的场合,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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