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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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技术规范
2.3.1 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的供电设计,应使用电单位在最大计算负荷时功率因数达到下列规定:
一、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单位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二、其他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三、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2.3.2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2.3.3 采用移相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高压电容器宜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补偿量小,不宜分散布置时,亦可集中布置。在高压、低压两侧消耗无功功率都较大时,亦可分级设置移相电容器。
居住小区的无功功率应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装设移相电容器就地补偿。
2.3.4 在负荷或电压昼夜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防止无功功率倒送。
2.3.5 对长期运转的大容量感应电动机可配备电容器就地补偿,由同一开关控制。此时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将电动机空载时的功率因数提高到1所需的值。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动机不得承受反转或反接制动;
二、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三、不应将电容器用于吊车和电梯电动机,即其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或为多速电动机的场合;
四、应避免使用星三角接线开路转换的减压起动器和电容器。在用开路转换进行变压或变速的场合,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