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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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

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

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

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

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

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

第五章功率因数

第六章低压配电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l.0.2条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

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

能。

第l.0.3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

计方案。

第1.0.4条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

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

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

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K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

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

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

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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