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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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1、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关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民事立法的推理)
(二)约束功能(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
(三)补充功能
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2、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原则。
3、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强调: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注意:1、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2、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第三节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驶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强调:自主设立,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依据: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与强制性规范相对。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强调: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承诺,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六节公平原则
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判断:
1、事实判断,案件当事人是否都无过错
2、法律判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价值判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会带严重的不公平
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特征:秩序,道德和法律化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概括为:
1、违反伦理要求
2、违反正义观念
3、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4、侥幸行为
5、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