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对策_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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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ay.,2007第16卷第3期JournalofAnhui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6No.3国际投资法自由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对策
王小丽1,黄夕彪2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2.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国际投资法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自由化趋势,从而促使国际投资法律调整的结构框架和内容体系发生重要的变化,也促使各国利用外资及发展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做出重要的变化。各国,尤其是发展中
国家纷纷加快投资自由化的步伐,但盲目追逐只会对自身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正确
对待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发展,并顺应这一形势的发展。本文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
高战略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投资自由化;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外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463(2007)03-0081-04
Liberalization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andLegislativeCountermeasure
ofForeignCapitalinChina
WANGXiao-li1,HUANGXi-biao2
(1.LawDept.,AnhuiFinanceUniversity,Bengbu,233041,Anhui;
2.BusinessDept.,AnhuiFinanceUniversity,Bengbu,233041,Anhui)
Abstract: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haspresentedtheunprecedentedliberalizationtendency,whichmakesthestructuralframeandcontentsystem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changesignificantlyandalsomakes
countriesusetheeconomyofforeigncapitalandlegislationandpolicyforeconomydevelopmentand
changeconsiderably.Countries,especiallydevelopingcountriesarequickeningthepaceofinvestment
freedom,buttopursueblindlycanbringnothingbutnegativeinfluenceforselfeconomicdevelopment.
Thereforeourcountryshouldtreatcorrectlyandadaptitselfproperlytotheinternationaltrend.Thepaper,
fromthestrategicangleofnational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improvement,
puts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oftheconsummationoflegislationofforeigncapitalinourcountry.Keywords:investmentliberalization;accessofforeigncapital;nationaltreatment;legislationofforeigncapital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世界市场的趋向统一,冲破民族国家之间设置的市场篱笆并构建全球市场秩序体系的需求日益膨胀。在此背景下,国际经济立法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国际金融、国际投资领域,数量众多的双边、区域、多边条约得以缔结与遵从,自由化成为立法的主旋律[1]。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解释,所谓投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市场扭曲(MarketDistortions)的影响;(2)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2]。
收稿日期:2006-08-16
作者简介:王小丽(1980-),女,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黄夕彪(1979-),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生辅导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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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投资自由化表现在国际投资法上就是投资东道国在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层面上,不断放松管制,扩大准入。投资自由化,其主旨就是要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歧视性的外资政策,抑制与消除市场扭曲行为,为国际投资跨国界的自由流通扫除各种障碍的趋势和现象[3]。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国际投资法必然走向趋同化、自由化的道路,这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这一背景下,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权、管理权也将逐步被削弱[4]。我国是利用外资的主要国家之一,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变化发展必然对我国外国投资法带来深远的影响。为更好地发展本国经济,顺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浪潮,我国在外资立法方面也要作出相应对策,应积极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的投资立法,把握主动权。
一、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新发展
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经济、贸易、投资、技术、竞争迅猛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投资自由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则促使国际投资的政策框架和法律安排正处在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呈现出新的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投资法内容自由化的发展
1.各国外资政策正在趋同。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外资立法不得不考虑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的要求修改了国内外资法,其中明显的体现就是:在投资准入范围上,不断扩大对外国投资的开放领域;在外资准入条件上,不断减少外资准入和外资运营阶段的各种限制条件和履行要求(如当地股权要求、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雇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等),扩大对外国投资的开放领域;在外资审批制度上,不断减少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机构,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在外资待遇标准上,逐步减少外资歧视待遇,为外国投资提供更高的待遇和保护标准;在投资争端解决上,不断完善外资救济手段,为外资提供一套更加完善、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5]。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各国正在趋于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
2.双边投资条约自由化倾向迅速加强。二战后,对国际投资保护的加强和对投资者待遇的提高主要依靠双边国际投资公约,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美式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德式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保证协定一直到新形式的美国双边投资条约,无不透视着发达国家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日益提高。以自由化为特色的新型美式双边投资条约率先提出了国民待遇扩大于投资准入的概念,从而改变传统双边投资条约企图避免就准入问题规定成具体条约法义务的局面。[6]在今后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地援引《TRIMS协议》、《GATS》、《TRIPS》等有关的协议,要求在双边条约中增加加强投资保护、扩大市场准入、改善外资待遇、多边解决投资争端等各种条款,从而加强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倾向。
3.多边投资立法层面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在区域性多边立法上,1992年出台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堪称自由化多边投资条约的典范。欧洲能源宪章会议1994年缔结的《能源宪章条约》(ECT),作为第一个部门性投资自由化条约,将广大的独联体成员国和东欧国家与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纳入一个高度自由化的能源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下,比较典型而又全面地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投资保护。1995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起草了《多边投资协议》(《MAI协议》),这项协议尽管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失败,但发达国家正积极努力争取将之纳入WTO的谈判体制,《多边投资协议》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取消了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各种限制,并通过将投资争议解决条款适用于市场准入领域来实现无条件开放东道国市场的目的,极大地实现了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树立了全面投资开放和自由化的基本原则[7]。可以预见,一旦它进入WTO谈判体制,借助WTO的机制,《多边投资协议》的最终推行将势不可挡,这无疑为投资自由化又注入新的强心剂。
(二)国际投资法律管制自由化的发展
1.从法律管制的渊源来看,一国的经济将融入全球经济当中,相应地,一些原来由各国国内立法管辖的涉外投资关系也将进入国际投资条约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轨道,从而拥有了更多的经济相似度和利益一致性,这为国际投资条约的大量制定提供了可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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