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晋江机场候机楼一楼服务柜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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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晋江机场候机楼一楼服务柜台租赁合同

甲方: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泉州晋江机场旧候机楼一楼服务柜台的租赁管理,提高商场的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号柜台租赁经营事宜,条款签订如下:

一、租赁位置

泉州晋江机场号柜台,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赁经营期限

期限为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须交纳壹万元作为履行合同以及安全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四、租金及结算方式

1、租金:每月元,年租金元整。

2、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即每次缴纳元整(即元)。第一次租金在合同签订时缴纳,下一次租金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日前缴纳。

五、租赁经营范围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提供电源至商场,并安装电表;负责表外电路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3、协助乙方办理工作人员通行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

2、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行业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各种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并承担因乙方违规或非法经营的一切责任以及该商场内顾客投诉责任。

3、工作人员须按甲方要求统一服务形象,礼貌待客,文明经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及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所或改变场所内的设施。如确需改变场所内的设施,方案须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批,经费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按所标价格销售,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6、商品摆放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经营场所整治,不得将商品或其他杂物乱摆或堆放于地上而影响整体形象,并接受甲方卫生检查及整改要求。

7、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按照机场每年收费标准按季度到机场计划财务部

缴交)、营业员服务费、商场设备设施和水电的维修费及其他经营所需的成本费用。

8、承担租赁期间税收、办理营业执照、特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手续费。

9、租赁期间,乙方对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负全责,并自觉接受机场及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超过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甲方罚没乙方其超经营范围的商品。

2、租赁期间,乙方经营受旅客有效投诉的,甲方视情况处罚乙方100元—1000元罚金;严重损坏机场形象,影响恶劣的,甲方处罚乙方5万至10万元罚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原因逾期未交纳租金的,每日按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超过1月未交纳租金的,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扣除履行合同保证金。

4、租赁期间,乙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或损坏机场形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处于5000元至5万元罚金;若乙方未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合同履行保证金作为赔偿。

九、其他约定

1、乙方不得将场所转租给第三方。

2、因候机楼改造或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一个月内离场并恢复原状。

3、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场所装修应恢复原状。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由于旧候机楼改建造成便利店租期延续而补签的租赁合同。

十三、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晋江市机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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