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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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四)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支配地位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三分之二;三个四分之三的。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索要垄断

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

售;价格歧视

(六)经营者集中形式:(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

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

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七)行政垄断

1、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表现形式:(1)政府限定交易(2)地

区贸易壁垒(3)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垄断

3、处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

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八)反垄断调查执行机构

1、反垄断协调机构及其职权:国务院设立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

政策;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

发布评估报告;③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

则由国务院规定。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国家发改委: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

为;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调查、制裁与价格无关的垄断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经营

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几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

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

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

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

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

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

产地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以回扣、折扣、佣金、咨

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

普遍。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

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

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三)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

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

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

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

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要件:秘密性、

商业价值性、保密性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

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

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

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

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

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

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

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

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

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

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

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

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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