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管控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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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化管控模式的探讨
集团化企业随着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今后的发展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司内部日趋多元、头绪复杂的业务(下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将是决定公司能否持续保持健康快速发展势头的关键。因此,根据集团化管控模式的不同管控效能,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不同业务单元的管理模式,应是公司当前及今后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集团化管理的核心是确立集团公司管理总部与下属公司的责权分工,通过对管理总部的功能定位和职能共享来推动集团业务战略的实施,集团管理控制模式的选择是集团化管理所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从概念讲,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契约或协议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从管理的一般逻辑来说,集团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决定了集团公司的管控模式。因此,必须了解清楚集团公司的组织管控模式的内涵和形式。
一、集团管控模式的内涵
集团管控模式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其确定过程需要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狭义的管理模式的确定,即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其次是广义的管控模式,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具体的管控模式,而且
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定、总部及各下属公司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公司组织架构的具体形式选择、对集团重要资源的管控方式(如对人、财、物的管控体系)以及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第三个层面是对与管控模式相关的一些重要外界因素的考虑,涉及到业务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体系以及管理信息系统。
二、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类型
集团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由于法律形态、组织结构、控股模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组织架构类型。
(一)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集团公司一般表现以下法律形态 1.总公司+分公司模式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母公司+子公司模式
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称为“绝对
控股”;如果子公司的股东较多,其中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称为“相对控股”。
(二)根据集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模式的不同一般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直线职能制组织机构指母公司实行总部集权控制,按职能划分为若干职能部门,母公司通过职能部门对下属经营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处于创建初期的生产经营型的母公司往往采用这种形式。但是由于过于集权的组织结构往往会使管理效率下降,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日渐扩大向其它形式的组织结构演变。
2.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事业部制组织机构指母公司对相关领域进行相对集中的归口经营管理,将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基层生产经营企业结合为一个事业部,通过事业部来管理基层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协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由母公司的非法人单位管理下一级的法人单位(以及公司直属的非法人分厂或分公司)。事业部仍是母公司内部的经营和管理单位,母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并不需要直接管理子公司,最高管理层只需要管理、协调和考核事业部。母公司的职能部门与事业部同级并为母公司管理、考核事业部以及制定集团战略等服务。
3.控股制(母子公司制)组织结构
控股制组织结构指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以控制和管理子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经营来完成母公司的业务。母公司不设立与经营生产相关的事业部和职能部门,只设立一些职
能部门用来管理和控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结构是这种组织结构的外在形式,而“本质特征是以母子公司关系为代表的控股制”。
4.混合型组织结构
混合型组织结构指母公司以事业部或者直线职能单元的形式直接经营一部分业务,同时以子公司的形式经营一些业务,从事经营生产的事业部与子公司处于同一水平上,这实际上是一种事业部制和控股制以及直线职能制的混合型结构。
三、集团化管控模式的类型及其选择
(一)狭义管控及三种具体模式
根据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总部的集、分权程度不同,可以把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划分成“操作管理型”、“战略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三种管控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1.操作管理型:
总部通过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总部保留的核心职能包括财务控制/战略、营销/销售、新业务开发、人力资源等。如人事管理不仅负责全集团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负责管理各下属公司二级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
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由于母公司从事较多的具体业务的操作指导,母子公司关系密切,所以人员配备较多,管理费用较高。企业在多元化的初期通常采取这种组织体制,有时主业由母公司经营,多元化的业务由子公司经营。这种组织体制的优势是主业的发展会受到整个公司的充分重视,劣势是母公司高层管理者有
大量的时间要耗费在主业日常经营事务的处理上,没有太多时间考虑母公司整体发展以及其它多元化业务发展。
2.战略管理型:
战略管理型公司以追求资本增值与多元产业发展双重目标,有明确的产业选择,有核心企业,母子公司关系稳定,集团母公司通过控股方式形成战略型企业集团。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下属企业执行。其目标是区分战略单位的前提下,追求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母公司掌握被控股公司的控制权,使被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服从于控股公司整体战略活动。母公司不从事具体日常经营,只是通过掌握子公司股份,利用控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支配被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
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为了保证下属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集团总部的规模并不大,但主要集中在进行综合平衡、提高集团综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下属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等等。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
采用这种组织体制的优势是决策和执行分开,产品经营和产权经营分开。运用这种管控模式的典型公司有英国石油、壳牌石油、飞利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集团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控模式,战略型控股公司也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