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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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进港航道、护岸工程、道路、堆场工程、地基加固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附属工程等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
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设置的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由省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以及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依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的审批;
(三)接受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主要事项的备案;
(四)对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六)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分析;
(七)调查和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八)对在我省从事港口建设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
(三)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或者有相应的招标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相应资质要求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将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应当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由外资或民资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除码头、防波堤、锚地、进港航道、港口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港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可以不招标。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八)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十)将评标报告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部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工程施工或者货物采购招标,施工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招标,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