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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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证明违
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结伙斗殴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6)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7)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8)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鉴定结论:对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种淫秽下流的手段,造成何种结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提取物:包括破碎衣物、精液等。
6:伤痕记录:受害人、嫌疑人受伤情况,要做病历记录;受害人受伤情况,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
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拒绝”和“阻碍”,是指使用两种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没有顺利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且对相对人亮明执法身份,都应视为执行职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认定与处罚:
认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
,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执行公务证件,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6: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