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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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开放分类:国际贸易经济学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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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纠错编辑摘要
目录
•1 概述
•2 基本资料
•3 具体内容
•4 协议意义
•5 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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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英文名Agreementon Technical Barriersto Trade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简
称WTO/TBT,简称TBT协议。生效时间1980年1月1日,修改
历史:1979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在乌拉圭回合中又于1991年重新修订,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进一步实现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各项目标;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但是期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不能利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而应遵循本协议的规定;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认识到国际标准化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可以作出的贡献;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条总则
1.l标准化及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用术语,其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及国际标准化团体所采用的定义,并考虑其上下文以及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
1.2为达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附件1中的术语和定义。
1.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均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l.4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范不受本协议各条款的约束,但应根据其所涉及的范围执行“政府采购协议”。
l.5本协议各条款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A中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1.6本协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任何修正本及对规则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件,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对于中央政府机构:
2.1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2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得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考虑到正当目标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
险时,尤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有: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2.3如果批准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的环境或目标可以用对贸易有较少限制的方式来保障时,该技术法规不得继续保留。
2.4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各成员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实现其正当目标无效或不适用,例如由于基本的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
2.5当一个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另一成员的要求,该成员须根据本协议第2.2款到第2.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凡是为实现第2.2款所述的某一正当目标并根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均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没有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2.6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进行协调,各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通过适当的国际标准化团体,充分参与他们己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覆盖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