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循环经济的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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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循环经济的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想
摘要:面对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对产生污染的行为、产品和污染物实行课税的方式,来控制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中国;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的理念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我国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要求与有限的资源和环境支持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税收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一是为循环经济的发展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二是调节环境成本以保护环境;三是调节市场价格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四是调节经济结构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我国现行税制不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主要存在的缺陷
一是在资源开采阶段,现行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生产调节作用还很不够。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税目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而对大部分非矿藏品都不征税。

而且资源税税负偏低,限制了对资源应有的保护作用。

同时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使得企业对可开采但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造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积压浪
费。

二是在生产和加工阶段,生产型增值税抑制循环经济的发展。

由于循环经济大多是以高科技或资本密集型设备投入为主要特征,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设备进项额不得抵扣而计入成本,这是当前发展循环经济较为突出的制度性障碍。

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及产品未被纳入。

三是在消费阶段,营业税、消费税滞后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行消费税虽然对部分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进行征收,但主要政策目标是控制和调控奢侈消费行为,强调财政作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明显不够。

营业税方面,对于亟待发展的租赁业务,国家按企业性质及经营资质规定了三类不同的纳税基数,人为地造成税负不公,妨碍了现代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压缩了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空间。

四是在废弃物处置阶段,缺乏适当的税种,征管不到位。

目前国内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控的税收政策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只是以排污费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力度小且不规范。

同时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项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开展。

五是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再生资源与原生
资源的税负差距没能有效拉开。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又大多同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生产方式相关,使得进行再利用再循环的环保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一般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构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具体构想
1、资源税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只包括矿产品和盐,今后还应将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地、水、海洋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目前严重的缺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问题,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

而当前最紧迫的是对水资源征税,可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定。

(2)适当改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并提高税率。

目前具体纳税人适用的税额(如煤炭)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税额高低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如高硫煤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无关。

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也使资源的价格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稀缺程度,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

(3)改变不合理的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可将其计税依据由销售量、自用量计征改为按生产量计征。

2、消费税
现行的消费税重点在于调节消费结构,虽然已针对环境影响做出了完善,但仍未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如电池和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

鉴于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可考虑增设煤炭为税目。

3、合并一些相关税收
对土地课征的各项税收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并入资源税,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1、征收标准低,征收范围狭窄,征收对象针对性不强
从理论上讲,最佳的排污费标准应是边际排污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否则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致力于污染的防治。

现行的收费项目中,虽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音、放射性五大类,但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等均未列入。

2、征收制度缺乏刚性
排污费虽采取收费的方式,但实质上是一种污染税,由环保部门征收,使得征收阻力大,排污收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又加之立法基础薄弱,因此权威性差,调控力度不强。

当前对企业收费形式多样,使企业难以负担,对于排污费,甚至有的企业以“乱收费”为名拒缴。

若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征收,则有利于提高对排污收费的法律地位,改变“乱收费”的形象,减少征收阻力,节约征收成本。

3、收费收入非法使用现象严重,使用效率低
排污费按规定必须用于环境保护,不能挪作它用。

然而,地方政府和接受环保资金资助的企业常常非法使用这部分资金。

有的被环保
部门用于自身建设,有的资金最终使用方向不明,有的返还给企业的资金多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数用于治理污染。

1、空气污染税
废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废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所征的主要税种是硫税,碳税,氮税。

目前国际上对氮税、硫税普遍是按排放量征收的。

若对化石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只是鼓励企业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而不利于企业致力于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消除或回收利用的技术研究。

我国在制定征收碳税时,对于税基还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2、水污染税
排放废水、抛弃废物都会引起水污染。

水污染物更多的来自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可按其排放量及其污染程度征收。

对于工农业废水难以确定排放量的,可采用使其税负与废水污染物含量呈正相关变化的税率课征。

3、垃圾税
垃圾是现代城市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在国际上垃圾税是重要的环境税种,主要是以垃圾数量为课征对象。

我国对垃圾征税可采用两种变通方式:一是对物品特别是一次性消费品,在其生产或使用环节就予以征税,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用;二是对所排放的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如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渣分含有有毒物质和不含有毒物质区别对待等。

4、噪音税
噪音污染是指噪音排放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

总结国际的经验,我国可按飞机着落架次计征,对使用机场的人和货物进行征税,对使用住宅区附近道路的机动车辆征税,将这些税用来补贴给被污染区(如机场附近)的居民作为隔音费用;对小汽车和大型车辆可实行差别税率:对居民区附近的施工征税。

5、光污染税
指光辐射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

现实生活中光污染现象越来越多,我国可以按照光辐射量对使用人进行征税,将这些税用来补贴被污染区的居民作为避光费用,对于个人和企业单位可实行差别税率。

6、土壤污染税
排放废水、抛弃废物还有可能会引起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物更多的来自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可按其排放量及其污染程度征收。

对于工农业废水难以确定排放量的,可采用使其税负与废水污染物含量呈正相关变化的税率课征。

1、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式支出政策。

(1)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式支出。

(2)加大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学研究与开发的税式支出。

对从事治理农村大气、水系、土壤等污染的企业予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与设施的税式支出。

此外,再加上我国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形成从技术研究,设备投资到废物利用三
个层次的税收优惠,使其相得益彰。

2、对具有环保意义的产业调整,产品更新和设备改造的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3、对利用替代资源和综合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生产的产品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制定全面系统的税收激励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一揽子税收政策。

总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和设计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积极借鉴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克服各种各样的不利因素,筹划对每一类型的污染开征新的绿色税。

通过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如与环境有关的税收与现有税制的协调,不同种的潜在税收收入及税收管理水平的发展,确保每一个新的税种都有重要而明确的目的,能够被有效管理并最终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绿色税制”改革之路,实现环境的、从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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