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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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两大类。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如合伙经营法律关系、投资股份法律关系)和外部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如商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股票交易法律关系)。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营业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如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分支公司与本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商事营业主体之间的人身权法律关系(如商业名称法律关系、商誉权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二、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表现为:

(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

区别:

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

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

①债的转让

②权利的优先方面

③债的混同

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

①形式方面:商→书面形式;民→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②是否独立:商→他所承担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保证依然存在;民

→它依附于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保证也消灭。

③债权人是否同意:商法→不需要票据债权人同意;民→需要其同意

④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商→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有同

一责任,所以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则不然。

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

①商代理:代理人具有商人身份

②民事代理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目的:民: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商:从事商事法律关系

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

商事运输是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行为,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但货运与旅客运输在立法上并不一样。货运是典型的商事行为,是商法调整的对象,而旅客运输由于涉及到人身问题,因此在许多国家,它不仅仅由商法调整,更多地涉及到民法、旅客运输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商法的功能

(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

(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

“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从一定意义而言,商

法是关于企业的法。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

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

(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具体体现在:

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即商法将商事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相同的交易后果;

第二,权利证券化。将特定民事权利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于特定证券载体之上,由此构成法律上的证券,并将该特定证券作为特定民事权利的代表物。

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各国商法为达到商事主体及时了结交易,实现营利并保持不间断的营业,确立了此制度,它旨在推动商事纠纷的迅速解决,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效益。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论述保障商法交易

安全原则中的外观法理禁止反言)

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体现商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商事法的基本制度,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法立法、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商法基本规则。

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商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的功能;

第二,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商事纠纷裁判的基本依据;

第四,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依据;

第五,发展商法学说的基础。

一、商事主体法定及维持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其它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所以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

4、商主体维持原则:商主体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持企业的主体资格持续完整。

二、便利商事交易原则

1、交易简便性。

2、短期时效主义: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3、定型化交易规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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