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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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管理办法

一、施工单位履约管理

1.1、人员管理

1.1.1、施工单位(本细则中施工单位指总承包单位及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或向项目**进行了报备的项目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将其更换,其资质不得低于原合同相关人员的资质。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20万元/人.次;更换项目总工,处违约金10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处违约金5万元/人.次,且违约金将按20%逐次递增。

1.1.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每月驻工地不少于22天;若需离开工地三天(含三天)以上,须向总监请假,总监办留存请假条,项目**进行抽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开,若需离开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以便监督。对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按规定在岗者,处以违约金5000元/天。对于主要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岗者,处以违约金2000元/天。

1.1.3、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国家对其相应上岗资格的有关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处以违约金1万元/人.次。

1.2、机械设备进出场管理

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要求及时到位并不得擅自调离。对于未按要求到位或擅自调离的机械设备,

视其重要程度按1万~5万元/天进行处罚。

二、监理单位履约管理

2.1、人员管理

2.1.1、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或向项目**进行了报备的监理人员。如监理人员不称职,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更换。凡更换监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若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倍违约处罚。

2.1.2、本项目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进场14天内向项目**报备(在本项目内进行监理工作调整的人员也须重新报备),未报备的人员,项目**将不予认定其监理工作。未按要求进行监理人员报备的,处以违约金5000元/人.次。

2.1.3、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抽检和旁站监理等;应当加强工程过程监理,对施工中存在明显质量、安全、进度及环保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节假日或夜班,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工程正常进行的需要。

2.1.4、对于缺岗人员,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

(1)总监理工程师50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负责人1000元/人.天、监理员500元/人.天;连续缺岗3天以上的,将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2)主要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30天以上者,另行扣除5万元/人的违约金。

2.1.5、对于连续缺岗累计30天以上者,将不予计量、支付,项目**将其行为函告其单位,要求在3日内调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的人员上岗;同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办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如在上级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缺岗,将按照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2.1.6、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若需离开工地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向项目**请假;专监及其以上人员请假,须将请假条及时报业主代表备案,以便监督;否则,按不在岗处理。

2.2、设施设备及仪器管理

监理单位的主要设施设备及仪器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要求及时到位。对于未按要求到位的设施设备及仪器,将不予计量、支付,并要求限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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