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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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17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实用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

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

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

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

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

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

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

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

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 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 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 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 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 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 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 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 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 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 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总体要求

5.1.1 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

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 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 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 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 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 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 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 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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