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防止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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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

要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价格欺诈,价格欺诈即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200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市场上主要的价格欺诈手段,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

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骗,即使一些消费者事后发现,也懒得再为小事去举报,这样就造成了价格主管部门的线索少,取证难。对于市场上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缺乏监管力度。

二、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

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表现为: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对于虚假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当消费者面对标签上标明的商品种类时,应问清楚再决定是否购买。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又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对于两套价格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在买完东西付款时,最好能仔细核对一下账单,以免受骗。

3、模糊标价——表现为: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对于模糊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促销商品,先问清楚促销和优惠的附加条件。

4、虚夸标价——表现为:商家往往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跳楼价等噱头招徕顾客,但实际上他们标示的这些价格往往无法进行比较。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对于虚夸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最好能货比三家,做到心中有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如果不是全场促销,商家应在广告中明确标出,不能以“全场2折”等字样作为噱头,遇到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同时,当消费者面对诸如“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跳楼价”等不能提供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标识时,应善于思考、注意防范,没有依据不足为信。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面对混淆处理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发现商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的情况时,可以向物价监管部门举报。

7、模糊赠售——表现为: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

服务时,不如实际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价值),或者馈赠物品实际为假劣商品。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这种钻空子手段在多种商品销售上都可能出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一定要向商家了解优惠部分的相关规则,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表现为:收购隐蔽价格附加条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商场专柜促销,标示“买一送一”,但未标示馈赠物品的价值、型号;再如某家电卖场门前广告称“即日起到市内各门店预存20元抵200元,预存50元抵500元,预存200元抵1000元”。实际情况是,抵现活动需在购买商品达到规定金额后,且在商品标价的基础上才能抵扣现金,而这些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和预存点均无明示。该案例是比较典型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违法行为。这种价格欺诈行为高发于消费券、消费卡中,而年货的购置中此类卡、券出现比较频繁,消费者要打醒十二分精神。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为提高原价或遮盖起原标价再进行打折。如某商场某品牌服装卖场内标示50%减现,一款女士冬装标价698元,减现50%后售价349元。经查该款冬装销售记录为349元/件,标价698元今年上柜以来在本卖场

未实现过销售。在促销活动中,商家对“原价”必须提供交易记录和票据,不能提供活动前的交易票据的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虚假减现、虚假特价、虚假降价、虚假促销等。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再如某通信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为增加用户数量,对于没有该公司固定电话或无法使用该公司固定电话安装上网的用户,使用承载电话安装上网,承诺不收承载电话费用。用户A先生据此申办了这项业务。但一年后,该公司告知A先生须交每年18元的承载电话费。面对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前一定要查问清楚是否还有赠品,防止这种售前承诺售后反悔的价格欺诈行为。

11、谎称价格——表现为: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00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面对谎称价格诱骗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货比三家,再决定是否购买。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表现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再如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面对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建议消费者购物时,留心商品的质量,如对所购商品的重量表示怀疑,可到公平称上去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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