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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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XZ—027: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又是群众监督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激发职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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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评议、监督本院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对工作成绩显着者,提请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奖励;对有特殊贡献者,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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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造成损失或渎职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民主推荐医院领导人员,并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条:院长是医院的行政领导和指挥者,对医院医疗和行政、经济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院长既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又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院长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建议,各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编制科室(班组)为单位,原则上根据医院在册人数,代表总数占职工总数10%左右,按比例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和全民合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代表要按民主程序进行,参加选举人数应占本科室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人必须超过参选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医院党政工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享有代表资格,由有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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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产生,不占选举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妇女、青年和其他职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医疗技术人员和其它职工的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代表在院内调动时,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第3-5年改选一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的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控告。
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正确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坚持改革,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做改革的促进派。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工作作风和医德医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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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全院职工开展建设文明医院活动。
(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整肃各种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产生和构成,以各代表组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要求推荐,经院委审批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拟由13-15人组成,设秘书长1人。成员应包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医院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作、技术人员、管
有
会议。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