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国际公约和《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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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值每 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 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 注:《海商法》“有形货损”同《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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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同
•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
长。并且:“……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 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 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 一方面仍保留了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 注:《海商法》:一年及90天,没有协议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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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国际公约和《海商法》 • 引子:1893年美国《哈特法》 • 1924《海牙规则》 • 1968《维斯比规则》 • 1978《汉堡规则》 • 1993《海商法》 • 后续:2008《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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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
▫ 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提供适航船舶 妥善管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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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的其他重要内容 ▫ 舱面货和活动物的承运问题 ▫ 集装箱和包装的货物身份问题 ▫ 延迟交付责任及赔偿问题 ▫ 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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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生效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比较: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诉讼时效不同 ▫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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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位置的一段时 间……”,有人称为“钩至钩”。
•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 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时止。“港到港”。
▫ 确立提单所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 明确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赔偿单位 ▫ 规定非合同索赔适用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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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实 质性修改
▫ 改变了承运人应负货损责任的基础 ▫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延长了货损通知期限和诉讼时效 ▫ 进一步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 注:《海商法》分集装箱运输与非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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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适航义务、管货义务 • 第3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
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 载运和保管货物。 •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汉堡规则》:无规定 • 注:《海商法》:适航、管货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 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 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 责任期间: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 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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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 ▫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在要求当事人须对自己的过 失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有规定他们有有权对自己在 某些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过失免责 ▫ 无过失免责: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 责;由于托运人或货主的行为或过时的免责;特殊 免责;不列明的无源自文库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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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范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未作任何规定。 • 《汉堡规则》:“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
人、实际承运人 • 注:《海商法》与《汉堡规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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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 承运人责任限制 ▫ 赔偿责任的限制; ▫ 赔偿时效的限制; 通知货损的期限; 提出诉讼的期限: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 付之日起算为一年。
• 对承托双方的约束 ▫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 托运人义务和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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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重要修改 ▫ 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修改 ▫ 对承运人赔偿时效限制的修改 ▫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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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
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推定
的完全过失原则”,从而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即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 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 • 注:《海商法》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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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 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 金法郎,两者以金额较高的为准。(1979年议定书: 与特别提款权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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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未作任何规定。 • 《汉堡规则》:“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
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 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 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 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 注:《海商法》与《汉堡规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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