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1. 法的价值呀,就好比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比如说在一个十字路口,没有交通规则,那岂不是乱套了?法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让社会有秩序地运转着。
2. 法的价值就像一把保护伞!你看,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不就站出来保护我们了吗?就像有人偷了你的东西,法律会制裁他,为你讨回公道。
3. 法的价值如同一个天平呀!它要保持公平公正呢。
在法庭上,法官依据法律来评判是非,不偏袒任何一方,这就是法在维护公平呀,懂了吧?4. 法的价值可以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哟!要是没有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那社会不就乱哄哄的啦?就像房子没有基石会倒塌一样。
5. 法的价值是一种保障啊!想想看,我们能安心地生活、工作,不正是因为有法在保障我们的安全吗?比如法律打击犯罪,让我们不用担心受到不法侵害。
6. 法的价值好像是一张安全网呢!它能拦住那些不好的行为。
比如有人想违法犯罪,一想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就不敢了,这就是法的价值在起作用呀!7. 法的价值简直就是道德的底线呀!要是突破了这条底线,那可不得了。
就好比排队的时候有人插队,这就是违反了一种小小的法的价值呢。
8. 法的价值也是和谐的促进剂呀!大家都遵守法律,社会不就和谐多了嘛。
像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路上就不会那么拥堵和混乱啦。
9. 法的价值如同一个准则!我们做事情都要按照这个准则来。
要是没有法,那我们做事不就没个标准啦?那不乱套了呀!10. 法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呀!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呢。
我们都应该尊重和维护法的价值,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不是吗?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法的价值无处不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并坚决维护它。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法的价值.
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案例1:1999年7 月18 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 民警在追捕歹徒时, 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 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 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
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 质,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 构成 “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 品质。 法治的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 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
法的价值
2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权力层面上正义难以评价法律,在社会层面上,对法律的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正义都对法律起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
这种观点还强调,正义固然有相对性,但应坚决反对正义相对主义。
这种观点还认为,正义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存在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将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价值来讨论是法学界对效率优先的误解,误以为计划经济、平均主义是正义优先,市场经济是效率优先,其实当前的社会转型是两种正义观的转变,即由平均主义权力主义的正义观转向以主体独立、自由竞争为主的正义观,而不是由正义优先到效率优先的转换。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基本上不可取。
如前所述,法的价值有形式价值、评价价值、目的价值之分,正义是法的目的价值,当然也是法的评价价值,可是“利益”本身不是法的价值。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上的不同主体都会以正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在调节利益关系就是调节利益与正义的矛盾,这本身并不错。
可是“利益”本身不像“秩序”“正义”那样具有评价价值或目的价值的属性,而且将法与正义、法与利益相对应事实上逻辑也是混乱的,因为正义中包含了利益,利益中也可包含正义。
第二种观点将“人权”作为与“秩序”、“自由”、“正义”等并列的范畴,笔者认为不可取。
人权固然很重要,可它不是法的价值范畴,如果人权可以是法的价值,那“权利”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然而“权利”“义务”不属于“法的价值”。
此外,“人权”不应成为法的价值的原因是,“正义”可以涵盖“人权”,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是人人主张的,所以没必要将“人权”作为法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很具有操作性,逻辑性强,将自由与秩序、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分别对应起来,并且以对立统立观点一一描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确有可取之处。
不足在于“利益”不是法的价值,不宜将正义与利益作为一对价值来论述,正义与利益也无法以类似“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那样将其对立统一起来。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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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 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 “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 的横幅,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发现情况后,深圳市公 安局和龙岗公安分局认为,这两条横幅用词不当,内容错误, 严重伤害河南籍务工人员乃至河南群众的感情,也与“建设 和谐深圳”的要求不相符。为此,深圳市公安局和龙岗公安 分局除责成龙新派出所立即拆除横幅外,就此事进行了专门 调查,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 )正义与法的关系
正义与法的关系的学说 : 1、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 的联系 2、法律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 等同
法是追求正义的意愿。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 同仁。
如果对政治对手的谋杀受到推崇,对异族人的杀戮受 到祈求,对相同的行为,但因为其是反对自己的志同道 合者的,就处以最残忍、最侮辱人格的刑罚,那么这就 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了。 如果法律有意识地否认追求正义的意愿,例如任意的 同意或者拒绝赋予人们人权,那么法律就缺乏有效性; 那么民众也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那么法学人士 就必须鼓起勇气来否定这些法律的法的特性。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三、法与自由
(二)法对自由的保障
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
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来实现人们在社会
政治生活中的诸种自由。在立法上,自由的保护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自由原则,二是规定法律 上的自由权。1.公民个人自由如生命、健康、人格、 人身等;2.政治自由;3.经济自由。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
二、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一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从静态
看,秩序是指自然、社会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当
的位臵,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
从动态看,秩序意味着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 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二、法与秩序
(二)历史上的秩序观
1.等级结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秩序观 3.社会本位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治口号;其次,在这些观念或要求被普遍认可后,经国家认
可上升为国家的某些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或表 现为一项国家活动的原则;最后,平等的制度或原则被贯彻 实行,成为现实的状态,即事实的平等。
四、法与平等
3.如何理解平等 (1)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合理的区别 (2)在具体的场合,平等不能被笼统地理解 为“大家无条件地完全一样”。 (3)平等要求反对特权 (4)平等要求反对歧视
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法律是肯定的、明
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由获得了一种
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
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 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 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 没有自由。”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 存在的,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 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 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 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凯尔逊《什么是正义》
(二)正义的分类
1、个人正义 社会正义 3、 实体正义 2、道德正义 经济正义 政治正义 法律正义 形式正义
第三章 法的价值 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 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
——[德]拉德布鲁赫
法的价值
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 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即客体满足 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 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 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目的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 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形式价值:它是指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即法律不仅 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评价标准: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 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2005年4月,由于日本在历史等一系列问题上
的错误态度并不断采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错误行
为,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部分群众和学生自发举行的
涉日游行示威活动。在游行中,广大群众和学生是 理智的,但也有极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借机进行打砸 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
四、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涵义
1.平等的含义
2、亚里士多德: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 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 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 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 的人。而平等的衡量标准是价值与公民美 德。
3、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 沃德:每个个人, 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 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 价值的生活。这种状况只有通过那种旨在 使社会上下层阶级的所有成员在智识上实 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方能实现。
所谓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 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 资格(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具体言之,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格(人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 待遇平等。
四、法与平等
2.平等的形态
平等,就其发展形态而言,又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
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平等往往首先表 现为某种平等的观念、思想,表现为平等的理想、要求或政
结论1: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 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的平等权利。包括参与政治程序的自由、言论和 出版自由及其他表达自由、信仰和宗教自由、人 身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等自 由。 结论2:差异原则:首先是差别原则,要求社会 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 是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可能大的利益; 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 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 件下对所有的人开放。
要转化为事实平等,还需要一个过程。 法律上的平等,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 都是有限的。从法律上实现平等,只是一个必要的 途径,但不是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途径。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 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 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 养费。多生一胎(即二胎)的,按二至四倍 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 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 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九五八年以后,到处给毛泽东同志和其他中央 同志盖房子,“四人帮”垮台后,还搞中南海地面工 程,都造成很坏的影响,很大的浪费。此外,至今还 有一些高级干部,所到之处,或则迎送吃喝,或则封 锁交通,或则大肆宣扬,很不妥当。以上种种严重脱 离群众的事情,从中央到各级不许再做了。
一些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安排家属亲友进城、就 业、提干等现象还很不少。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四、法与平等
(二)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
从立法上看,平等是鉴别立法的进步与落后, 区分民主的立法与专制的立法的显著标志。 从执法上看,平等是促进执法活动公正无私、 提高执法质量的必要因素。
从守法上看,平等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反
对特权的力量来源。
四、法与平等
(三)法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手段 法律上的平等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上的平等,
6、康德:正义是“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 条件下,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 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7、罗尔斯《正义论》:
前提1:原始状态: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每个人的 所有愿望,合作成为必要;同时资源也不是贫乏到使合作成 为不可能的地步。这个原始状态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弱者 自不待言,即使是强者也必须提防对他的袭击。人们决定订 立一个契约。 前提2:无知之幕:人们不知道自己的信仰、兴趣、能力、 经历,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可能处于社会 等级的顶端,也可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样他们就会关心 改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的状况,以防有朝一日自己会落入 这种境况。
3、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 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 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 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 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 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 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 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 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洛克(英国)
(三)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 伤害。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 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 国家。
4.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 自由或出版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言论自由就没有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限制言论自由 的法律标准,即“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则。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见书中写道:“我们承认, 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 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 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 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 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并带来 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这是一个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 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 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 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