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重点: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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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重点: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一、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特征
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完成前。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行为实行方式: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双重实行行为。
3.认定“着手”: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4.犯罪没有得逞: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5.不能把没有得逞简单等同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
6.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继续。
7.意志外因素
1)行为人以外客观原因
2)行为人自身客观原因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三、犯罪未遂分类
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按“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2.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行为实施完毕,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3.未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使其未能将其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
4.修正主观说(通说):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已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
5.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6.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此行为“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7.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能完成犯罪。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主要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
2.危险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3.行为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脱逃罪等。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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